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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草案)》删除住宅用地满70年续费条文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8日 22:33 CCTV《经济信息联播》
相关视频: 《物权法(草案)》:明确征地补偿费构成 草案五次审议稿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支付土地使用费。续期的期限、土地使用费支付的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草案六次审议稿修取消了有关付费的规定,仅保留“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的条款。(字板出)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丛斌:“住宅用地满70年以后,还需不需要再交土地使用费的问题。原来是要要求交的,后来经过委员们的讨论,觉得这样体现不了我们的这个人本思想,还有考虑到我国居民的具体生活状况,因此,这个目前暂不做规定。” 此外, 新草案还规定了,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的,除了按规定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外,还应该退还相应的土地出让金。 《物权法(草案)》:小区车位应先满足小区居民 小区车位、车库归属和使用问题,也一直是人们关心的问题。随着房价水涨船高,不少开发商出现了将小区车位对外租售的问题。新《物权法(草案)》这次明确规定小区车位应先满足小区居民。 草案五次审议稿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属于业主共有”。草案六审稿对此修改为,“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车位、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属于业主共有。”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郑功成:“这是符合物权法基本原则的,小区的车位应该属于业主共同所有,你首先得满足他们的需求。通过加入这一点以后,业主的利益在这个方面得到了尊重。” 近年来,随着家庭车辆的增加,业主与开发商及物业公司关于车位争议的投诉也越来越多,仅在北京,去年关于物业管理的上千件投诉中,就有近一半是关于停车位的投诉。 《物权法(草案)》:明确征地补偿费构成 随着各种公共设施建设,以及城市改造进程加快,近年来,关于征地补偿交易也明显增多。那么,征地补偿费到底是怎么构成的,这次的新《物权法(草案)》也给予了明确,同时强调给与被征地人最大限度的保护。 草案五审稿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给予“合理补偿”,修改后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土地附着物补偿费等费用,并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居民房屋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郑功成:“现在存在着在土地征用过程中,比较忽略,或者比较侵害土地使用者、承包人权益的现象,那么我们要强化,到底怎么强化,就是“足额补偿”是最能够代表这个原则的。” 郑功成说,除强调足额补偿外,新条款比过去还增加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土地附着物补偿费等具体补偿内容,这使得新草案具有了更强的操作性。 联播观点:宁愿慢,不能不完善 对物权法分歧大,说来也不奇怪,因为物权法界定的是利益的归属,这本来就是一个社会最棘手的问题。物权法要处理的是哪些资源属于私有,这就要界定哪些利益属于公共利益,如果公共利益定义过宽,就难免有人拿着这个大帽子侵害私人财产,这样的事实眼下还有不少。多次审议仍难以达成共识,其实正说明这个社会利益愈发多元化,矛盾更多更突出,也更难以平衡。所以,不管是几审,这部重要法律都急不得,如果仓猝上马带病上路,社会发展就难免出现磕磕绊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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