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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修改物权法草案 防止企业并购造成国资流失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7日 18:55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10月27日电(记者任芳、王娅妮)在27日开幕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正在进行第六次审议的物权法草案在保护国有资产方面又添重要一笔:通过“合并分立”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今年8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对物权法草案进行第五次审议时,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现实生活中,通过企业并购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况严重,应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 草案据此将有关条款修改为:“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通过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低价转让、集体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随着我国国有资产监管体系逐步建立和股权分置改革接近尾声,为国有企业大规模进行并购重组创造了条件。 一家境外金融与商业顾问公司均富企业金融新近一份报告显示,从去年7月到今年6月,有价值140亿美元的中国内地公司为境外企业所并购,交易金额比上年同期增长52%。 国务院国资委有关负责人指出,在国有企业并购重组过程中,“蛇吞象”、政府“拉郎配”、“合并报表”式的虚假重组、非相关产业重组等是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典型方式。这些重组难以保证企业创造不断增长的利润,往往会发生大股东侵占、非法转移国有资产。 有关人士指出,物权法草案六次审议稿在保护国有资产的条款中添加的“合并分立”几个字,将有利于今后更有针对性地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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