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认为采信审计结论没有法律依据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此判决(06-10-27)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7日 15:21 审计署网站

  本报讯 8月7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民事判决书,就四川金顶公司与中国第五冶金建设公司工程款纠纷一案作出判决,撤销原审法院不予采信审计结论的判决结果。审计机关依法审计,维护国有资产安全的行政行为得到支持。

  2003年4月至2004年5月,乐山市审计局对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0t/d水泥熟料技改国债贴息项目进行竣工决算审计。该项目决算投资3.4亿元,使用国债项目中央补助3120万元、地方财政转贷3120万元。经过招投标后,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建设唐山安装工程公司和中国第五冶金建设公司联合中标,中标价2.3亿元。其中,五冶公司标内总承包工程价款4755.6万余元,承担项目主体设备安装、土建等主要工程。除此,五冶公司与金顶公司另签定21份标外合同,约定价款1793.2万余元。审计中,审计人员实施了必要的符合性测试、实质性测试及工程技术勘测,以甲乙双方签定的合同为依据,对双方执行合同情况进行了审计。审计结果表明,施工单位五冶公司承担的标外增加工程(价款计1793.2万余元)存在工程量不实问题。乐山市审计局在程序合法、查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客观的情况下,对工程量不实部分的工程价款300余万元进行了核减,并于2004年7月出具审计意见书。金顶公司执行审计意见,对审计核减的工程款进行了扣减。2005年1月,五冶公司抛开审计认定的事实,以“不履行合同”为由,将金顶公司告上法庭。原审法院支持五冶公司的诉讼请求,认为采信审计结论没有法律依据,金顶公司败诉。金顶公司的败诉,客观上造成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被否定。此后,金顶公司于2005年10月上诉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原判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两次开庭审理,调查取证。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有误,导致处理失当,应予纠正。”最终依法撤销了原审法院的判决。金顶公司的上诉理由得到全部支持。(王 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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