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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与永乐解除合作协议 大中已于18日递交仲裁申请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4日 01:10 北京娱乐信报

  由于永乐方面对于与大中“分手”迟迟不作表态,大中方面曾一度表示要提出单方解除与永乐的合作战略合作协议。随着国美并购永乐的基本成型,昨天大中电器终于正式表态,将根据合同法进行单方面解约。大中电器总经理宋红透露,除在10月17日向上海永乐电器发送正式函件外,大中方面在本月18日已向中国贸促会递交仲裁申请。

  

大中与永乐解除合作协议大中已于18日递交仲裁申请

  大中总经理宋红(左)与大中电器战略发展顾问楼申光

  合同法成为“中永”分手依据

  据大中首席法律顾问王萍透露,大中电器此次依法解决主要根据我国合同法第94条及第96条之相关规定,自单方解约通知送达对方起,合同自动解除。尽管永乐(中国)为香港上市公司,但由于合同的签约双方均为中国法人,因此王萍表示,此次大中单方提出解约完全适用于合同法。对于今年4月大中与永乐签订协议时,永乐方面支付的1.5亿元定金,大中方面表示,根据合同法第115条规定,将不予归还。

  记者随后查阅了相关法律规定,其中合同法第94条规定,因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而根据第96条之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一方在解除合同时,应当通知对方,而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自动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知情人透露谈判细节

  大中电器战略发展顾问楼申光称参与了大中与永乐战略合作从签订到最后解除协议的全过程。据他透露,尽管大中经营已愈20年,但在资本运营方面始终没有涉足,与永乐的合作可以说是一次必要的尝试。

  “但我们没有想到,一个上市公司上市没到半年就和别人谈合并,作为大中方面尽管震惊,但也表示理解。”他同时表示,“从6月初开始就解约进行谈判,起初永乐方面希望大中在国美永乐合并之后再谈此事,以避免股价遭受影响。但让人想象不到的是,8月前后再次与陈晓就解约谈判时,陈晓则有意让大中并入国美集团,而这是与大中、永乐合作的最初意图完全相背。”

  “永乐(中国)并入国美,不仅使永乐集团包括上海永乐丧失其经营主体地位变为国美电器的子公司,使《战略合作协议》的合作主体发生质的变化;而且使大中与永乐的合作,演变为大中与其最主要的竞争者——国美电器的合作。大中与永乐的合作目的,是增强与国美的竞争力,而绝不是与国美的合作。”大中电器总经理宋红表示。

  永乐尚未表态

  记者随后电话联系永乐陈晓,但其以开会为由没有接受记者采访。随后记者获悉,永乐方面将在今天晚些时候正式发布公告,截至记者发稿时尚未看到相关公告出来。截至22日,中国永乐(503)在香港联交所的收盘价为2.42港元。

  信报记者 朱晨日韦

  【最后消息】

  永乐:单方面解约就是违约

  信报讯(记者朱晨日韦)记者昨晚联系到永乐新闻发言人黄建平,他随后以官方身份给记者发来了一份声明。

  永乐方面认为,大中的行为缺乏法律根据。永乐表示:“由于4月19日签署的协议中甲方为永乐(中国)电器销售有限公司,并非永乐香港上市公司,协议甲方主体并不会因香港永乐与国美的合并而改变。永乐香港上市的母公司是否退市与《战略合作协议》无关。”

  永乐方面认为,目前已经按照协议支付大中1.5亿元定金,认真履行了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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