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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出台省本级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分类管理办法(06-10-20)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0日 18:04 审计署网站

  近日,浙江省委组织部和浙江省审计厅联合发文,出台《浙江省省本级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分类管理办法》、《浙江省领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办法(试行)》。

  《分类办法》根据突出重点和讲求效率的原则,针对不同的审计对象,采用不同的审计频率,对不同岗位的领导实行一届审两次或离任审一次等。按照党政部门不同性质,采取不同的审计方法,对资金运作总量大、下属单位较多,且转移支付资金量大的重要党政部门领导干部,以预算执行审计加经济责任审计为主,关注全部政府性资金;对资金运作总量一般、有一定的专项资金、也有一定下属单位的党政部门领导干部则以财务收支审计加经济责任审计。对一些单位较小、财政资金主要用于人头经费和日常运转的部门、单位领导,以财务收支审计代替经济责任审计;在条件成熟的前提下,对一些管理比较规范、资金量小的单位领导,以离任交接制度代替经济责任审计。

  这一省本级经济责任

审计对象分为A、B、C、D四类。 坚持任期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以任期审计为主,科学安排各类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对A 类对象中的市、县(市、区)长,按照每年审计12个项目安排,逐步加大审计的数量。对 B类对象中的部门和单位,实行“任中抽审加离任必审”。对C 类对象中的单位和部门,以离任审计为主加必要的任中抽审。对D类对象中的单位和部门,以离任审计为主。

  坚持以

科学发展观作为评价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根本标准,从领导干部管理运作的全部政府性资金入手,评价其经济责任履行和工作绩效。以领导干部实现既定规划和目标时的投入、产出、结果,以及由此反映出的效率、效力、经济、公平、质量等设置绩效指标和标准,评价领导干部及其组织的工作能力和实绩,并着重从责任和绩效方面深化、细化、具体化,积极探索以经济管理绩效作为评价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基础的有效实现途径。

  《交接办法》规定, 领导干部在办理调任、转任、免职、辞去公职、辞退手续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清理单位财政、财务、资产情况和个人使用的公有财物,办理离任交接手续。交接手续一般应在接到离任交接通知后的五日内办理完毕。组织部门在办理有关领导干部离任手续前,向离任者发出离任交接通知书,并抄送有关部门和接任者。

  对未办理交接的各项债务和担保、承诺等或有负债,由离任领导干部本人负责处理。离任领导干部移交的经济责任事项及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由离任领导干部承担法律责任。移交资料作为经济责任审计的依据之一。离任领导干部未办理交接手续或交接不清的,组织、人事部门不予办理行政、工资等调动手续,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对其批评教育、诫勉谈话。因未办理交接或交接不清造成损失的,应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责任。

  市、县(市、区)长离任经济事项交接由省委组织部或其指定的市委组织部门主持;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离任经济事项交接由国资管理部门主持;高校领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由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主持;党政部门以及其他单位领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可委托派驻的纪检组监交;没有派驻纪检组的单位,由组织部门和审计部门商定。

  交接必须办理书面手续,经交接双方签字,并报省委组织部和省审计厅备案,作为划分离任领导与接任领导经济责任界限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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