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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法律严肃性 预算法改革值得期待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8日 07:46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本报记者 何鹏

  虽然根据最新的消息,《预算法》修改草案可能不能如期出现在本月底举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上的议程上,但是据记者了解,目前我国理论界和立法机关有关人士在加强对预算管理和监督方面的一些关键问题上已经形成共识,一场预算革命已经为期不远。

  调整预算批准时间

  现行法律规定,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财政预算要经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后才具有法律效力,一个完整的预算年度应该从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然而,我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年3月才召开,当年的国家预算经会议审议和表决之后,差不多就到了3月中下旬。而在此之前,当年的财政预算便已开始执行了,由此便产生了一个法律漏洞,即人大表决前执行的预算无法律依据。

  预算生效时间和执行时间不一致的问题在地方各级人大也同样存在。此外,每年的预算编制的时间也存在问题。

  专家表示,新《预算法》将会妥善解决这个问题,以维护预算的严肃性。

  强化预算超收资金监督

  长期以来,由于有关法律缺乏对预算超收收入使用的规定,目前我国政府财政部门多收就可以多支,致使预算超收入的使用存在较大随意性。

  资料显示,2001年,全国预算超收1500多亿,中央预算超收700多亿,比预算超收10%以上;2003年全国预算超收1100多亿元,中央预算超收500多亿元,2005年仅中央财政就比预算超收1600多亿元(未扣除新增出口退税指标)。

  专家表示,预算超收也是预算的一部分,不能由财政部门自行决定如何使用,《预算法》修订之后,人大必须监督预算超收的使用,超收应该主要用于弥补赤字和其他必要支出。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朱大旗表示,为适应公共财政改革要求,所有的预算收入和支出都应纳入财政预算,但从现在情形看,各级财政仍有大量的预算外资金,以及乱收费、乱罚款等形成的制度外资金游离于预算之外,修订《预算法》,有利于清理这部分资金。

  加强预算调整审查

  根据有关法律,国家预算一经人代会批准,便具有很强的法律效力,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但是有些部门和地方法治观念淡薄,又缺乏严格的责任制,调整过于频繁,乱批条子,乱开口子现象也时有发生。

  为规范政府预算调整行为,记者了解到,修改后的《预算法》将进一步明确预算调整的概念、界限、范围、程序,规定各级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增加支出或减少收入,使原批准的预算总收入减少3%或总支出超过3%的,或者增加举债数额的,必须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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