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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对日美韩等进口氨纶征收反倾销税 最高61%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3日 10:00 新浪财经

  新浪财经讯 中国商务部周五(13日)发布公告,裁定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进口氨纶存在倾销,并决定即日起对该被调查产品征收范围为0%—61.00%的反倾销税,为期五年。

  商务部于2005年 4月13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进口氨纶进行反倾销调查。2006年4月3日,商务部发布延期公告将本案延期至2006年10月13日;2006年5月 24日,商务部发布了本案初裁决定。

  在周五上午发布的2006年第74号公告中,

商务部最终裁定,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进口氨纶存在倾销,中国氨纶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同时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氨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列为54024920、54026920,该产品是一种主要成分为聚氨基甲酸酯的,具有线性链段结构的合成弹性纤维。氨纶具有纤度细、强度高、比重小、弹性模量大等特点,并有优良的耐化学药品、耐疲劳性、耐热性、耐光老化等性能。主要用于高级休闲服、游泳衣、运动装、针织衫、内衣裤、袜子、医用绑带等领域。

  商务部宣布,自2006年10月13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被调查产品时,应依据终裁公告确定的各公司征收

反倾销税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
反倾销税
,反倾销税征收范围为0%—61.00%,实施期限自2006年10月13日起5年。 (艾勇/文)

  对各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如下

  日本OPELONTEX公司:12.87%;其他日本公司:61%。

  新加坡英威达公司:10.85%;其他新加坡公司:61%。

  韩国东国贸易公司:2.86%;韩国泰光产业株式会社:2.31%;其他韩国公司:61%。

  台湾台塑旭弹性纤维股份有限公司:5.19%;其他台湾公司:61%。

  美国公司: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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