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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国资委加强国有资产对外捐赠管理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3日 08:23 国资委网站

  为了规范青岛市属国有企业的对外捐赠行为,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管,维护所有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日前,青岛市政府国资委印发了《市属国有企业对外捐赠暂行规定》。《规定》要求各青岛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规范对外捐赠行为。

  《暂行规定》要求,企业对外捐赠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进行。

  根据《暂行规定》,企业对外捐赠应当遵循四个原则,即:第一,个人捐赠为主的原则。企业不得将其拥有的财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第二,坚持企业捐赠须核准的原则。确需以企业资产对外捐赠或赞助的,须报青岛市政府国资委核准;第三,恪守自愿无偿的原则。企业利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导致市场不公平竞争。第四,奉行量力而行的原则。企业严重亏损或对外捐赠后影响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和企业职工切身利益的,不得对外捐赠(特殊情况除外)。

  《暂行规定》明确指出:企业生产经营用的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国家特准储备物资、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暂行规定》还进一步规范了对外捐赠实施程序,规定对外捐赠重要事项实行备案、核准制度。要求:一是企业对外捐赠资产价值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应在办理捐赠手续后5日内,报青岛市政府国资委备案;二是对外捐赠资产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经公司董事会或者企业经理(厂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市政府国资委核准。

  《暂行规定》的出台,是继青岛市政府国资委众多国资管理措施后的又一重大管理成果,在国家及同类城市没有先例的情况下,率先规范了国有企业对外捐赠国有资产行为,无疑,对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进一步提高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水平必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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