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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上调最低工资标准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01日 15:27 新华网

  新华网呼和浩特10月1日电 (记者李云平) 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获悉,内蒙古从自治区实际出发,决定上调最低工资标准,并从10月1日起执行。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有关精神,内蒙古将各盟市共划分为4类地区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其中,呼和浩特市区、包头市区、鄂尔多斯市区、乌海市为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为560元/月,非全日制工作最低工资标准为5.5元/小时;呼伦贝尔市区、巴彦浩特镇、锡林浩特市、二连浩特市、满洲里市为二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为520元/月,非全日制工作最低工资标准为5元/小时;赤峰市区、通辽市区、乌兰察布市区、巴彦淖尔市区、乌兰浩特市为三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为460元/月,非全日制工作最低工资标准为4.5元/小时;上述地区以外的其他地区为四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为400元/月,非全日制工作最低工资标准为4元/小时。

  自治区政府明确要求,从10月1日起,全区各盟市严格按照以上标准发放最低工资,不得低于标准发放。自治区劳动部门将赴各盟市开展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检查工作,将对不按照此标准执行的盟市、单位进行通报。(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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