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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劳动合同效力优于单位内部规章制度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01日 14:22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10月1日电 (记者杨维汉 陈菲)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比单位的内部规章制度在法律上哪个优先适用?10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依法赋予了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优先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说:“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基本目的之一,就是为了既保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又维护和支持用人单位依法行使劳动用工自主权,促进企业加强规范管理和民主管理,健全劳动用工的规章制度。”

  司法解释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

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确定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优先适用效力,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用人单位、特别是企业的经营管理者不正当行使劳动用工管理权,借少数人的民主侵害多数职工依法享有的民主权利,从而倡导运用协商对话、集体谈判的机制建立和谐劳动关系,维护和推行集体劳动合同制,促进劳动力市场管理秩序的规范。”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说明了司法解释规定的本意。(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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