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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有五大改革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01日 13:03 信息时报

  时报讯 (记者 夏令 通讯员 符信) 9月29日下午,全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工作会议在广州召开,部署落实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工作。

  去年底,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我省经过全面调研测算,反复分析论证,广泛征求意见,于9月1日下发了省政府96号文件。

  按照96号文的规定,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将主要进行五个方面的改革:

  一是统一基础

养老金计发基数。将基础养老金计发基数统一为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职工省内正常流动(转移)创造条件。

  二是调整缴费基数。将

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调整为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300%。同时允许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市,可按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下限,逐步过渡。

  三是建立视同缴费账户。采用建立视同缴费账户的办法,将参保人享有的视同缴费权益账户化。

  四是建立延长缴费制度。对本省户籍的,达到退休年龄但达不到缴费年限条件的参保人,允许参照城镇个体工商户的缴费办法继续缴费,直至满足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

  五是完善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将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由定比调整改革为定额调整,并由省统一测定执行,保证广大退休人员公平地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为了确保新老制度平稳过渡,我省设置了5年过渡期,在过渡期内,按原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统一按2006年6月30日止的标准执行;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原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的,其差额部分作为补差计发;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于按原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的,按高出部分的一定比例计发,实现了新老制度平稳转换。

  新一轮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将使我省养老保险体制趋向统一,地区之间差距趋向平衡,待遇计发办法趋向合理,待遇调整趋向公平,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趋向顺畅,实现新老制度基本平稳过渡,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维持平衡,养老保险制度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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