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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部长助理解读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9日 17:20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9月29日电 (记者 张毅) 今年9月12日,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联合发布了《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自10月15日起施行。国庆、中秋佳节前夕,商务部部长助理黄海就《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的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记者:当前促销活动中存在哪些问题?为什么要出台《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黄海:当前零售商的不规范促销行为主要集中在五个方面:一是不实宣传。一些零售商在宣传时,不向消费者明示促销活动的限制性条件、例外商品等,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或以虚假的清仓、拆迁、停业等事由开展促销活动,欺骗消费者。二是价格欺诈。一些零售商以频繁打折、降价等方式进行促销,以虚高原价迷惑、欺骗消费者,扰乱零售行业的竞争秩序。三是限制消费者合法权益。零售商往往规定促销商品不退不换,或以保留最终解释权等名义,免除自己的责任,消费者权利受到侵害。四是缺乏安全管理措施。一些零售商在开展限时、限量促销活动时,造成经营场所内人员大量聚集、秩序混乱,甚至引发人身伤亡事件。五是违反商业道德,开展有违社会善良风俗的促销活动。

  目前,我国虽有一些规范促销行为的规定,但分散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价格法》等法律及相关规定中,且这些规定往往较为原则,难以直接适用,对促销活动中出现的一些新问题尚无相应规制。为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零售业公平竞争秩序,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等部门共同研究制定了《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于2006年9月12日发布,自10月15日起施行。

  记者:《办法》主要通过哪些方面的规定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呢?

  黄海:《办法》针对促销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从七个方面来加强监管,保护消费者权益:一是提出开展促销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二是加强促销活动的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三是规范促销宣传行为,维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四是规范促销商品的价格行为,防止价格欺诈;五是明确促销商品的质量保证责任,确保消费者选购安全商品;六是针对一些特殊促销形式作出具体规定;七是对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办法》力求从多角度、多方面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记者: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应当遵循哪些基本原则呢?

  黄海:《办法》规定,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不得开展违反社会公德的促销活动,不得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不得侵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记者:当前零售商的促销活动在安全管理方面存在什么问题?《办法》如何加强监管?

  黄海:近年来,一些零售商在开展促销活动时,由于事先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促销活动期间人员拥挤、堵塞交通、甚至引发人身伤害等事件时有发生,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为维护良好的购物环境、保障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办法》规定,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设备和管理措施,确保消防安全通道的畅通。对开业、节庆、店庆等规模较大的促销活动,零售商应当制定安全应急预案,保证良好的购物秩序,防止因促销活动造成交通拥堵、秩序混乱、疾病传播、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记者:为什么要规范零售商的促销宣传行为?《办法》都作了哪些规定?

  黄海:许多消费者反映,商家促销宣传不规范,突出表现为,零售商没有事先明示必要的、详细的促销信息,或者明示的信息不醒目、不明确,误导了消费者,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为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办法》从四个方面对零售商的促销宣传行为进行了规范:第一,规定了促销宣传的基本原则。规定零售商的促销宣传应当真实、合法、清晰、易懂,不得使用含糊、易引起误解的语言、文字、图片或影像,不得以保留最终解释权为由,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第二,规定了需要事先明示的具体事项。要求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明示促销内容,促销内容应当包括促销原因、促销方式、促销规则、促销期限、促销商品的范围,以及相关限制性条件等。第三,对有例外情形的明示事项提出了要求。如有不参加促销活动的柜台或商品,要求零售商予以明示,并不得宣称全场促销;明示例外商品、含有限制性条件、附加条件的促销规则时,其文字、图片应当醒目明确。第四,对明示事项的变更进行了严格限定。规定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后在明示期限内不得变更促销内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变更除外。

  记者:《办法》规定了零售商不得以保留最终解释权为由,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请问该条款如何理解?依据是什么?

  黄海:零售商销售促销商品提出的“保留最终解释权”,是单方面的格式合同条款,消费者对此反映非常强烈。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因此,零售商无权以保留最终解释权为由,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记者:现在一些零售商在促销前先提高价格,再打折降价,实际上卖出去的价格比促销前还贵。请问,《办法》对规范促销价格行为有哪些规定?

  黄海:零售商不规范促销问题中,消费者反映最强烈之一就是价格欺诈。中国消费者协会等单位曾在2005年9月开展网上问卷调查,68.4%的消费者反映购买促销商品时,最担心碰到“商品的价格在促销前已被商家提高”的情形,主张政府应当加强监管。《办法》为此明确规定: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应当明码标价,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识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明示的费用,不得利用虚构原价打折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购买商品。为加强监管力度,《办法》还明确要求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档案,如实、准确、完整记录促销活动前、促销活动中的价格资料,妥善保存并依法接受监督检查。

  记者:我们看到《办法》对时下流行的“限时抢购”、“限量抢购”等促销方式也进行了规范,请问,规范这类促销方式的出发点是什么?

  黄海:消费者反映的限时促销、限量促销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消费者按照广告宣传到商店购买促销商品时,零售商以促销商品已经售完为由拒绝兑现承诺。为此,《办法》明确规定:零售商开展限时促销活动的,应当保证商品在促销时段内的充足供应;零售商开展限量促销活动的,应当明示促销商品的具体数量,连锁企业所属多家店铺同时开展限量促销活动的,应当明示各店铺促销商品的具体数量,限量促销的促销商品售完后应即时明示。如果零售商不能履行上述义务,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记者:《办法》第十八条规定:“零售商不得以促销为由拒绝退换货或者为消费者退换货设置障碍。”请问,零售商为什么要对促销商品承担与普通商品相同的责任?

  黄海:促销商品和普通商品作为商品的属性是相同的,区别在于促销商品是零售商以相对低廉的价格出售,或者提供了额外的其他利益。同样一件商品,无论以什么样的价格出售,商家都要对该商品的质量负责,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消费者的退换货。因此,零售商不得以促销为由阻碍或拒绝消费者退换货。

  记者:《办法》涉及的监管部门包括了商务、价格、公安、税务、工商等五个部门,请问,消费者遇到不规范促销行为时,应该向哪个部门举报?

  黄海:按照《办法》的规定,各地商务、价格、税务、工商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促销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因此,消费者遇到不规范促销行为时,可以参照各部门的职责范围,向有关部门举报;消费者如果不清楚有关部门的职责范围,可以向上述任何一个部门举报,接受举报的部门如发现不属于自己的职责范围,将依法移送其他部门查处。有关部门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也将密切配合,联合查处重大违法行为。

  记者:当前零售商的促销活动花样繁多,《办法》只是针对其中的打折、有奖销售、限时促销、限量促销、积分优惠卡等促销形式作出了具体规定,请问,零售商的其他促销行为是否也适用于《办法》?

  黄海:《办法》第二条明确规定:“零售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的促销活动适用本办法”,也就是说,零售商所有的促销活动都属于《办法》调整的范围。事实上,《办法》的很多条款属于普遍性规定,零售商无论采取什么样的促销形式,其在促销过程中都应当严格遵守,这些条款包括促销宣传明示义务,促销商品质量责任,零售商安全管理责任,明码标价,不得采用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对零售商最终解释权的限制等等。消费者可以援引这些条款,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记者:零售商如果违反《办法》的规定,将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黄海:零售商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予以公告。

  记者:请问,为规范零售商促销行为,除了政府加强监管外,行业协会发挥什么样的作用?

  黄海:为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特别是发挥行业协会紧密联系企业、掌握第一手资料的优势,《办法》规定,鼓励行业协会建立商业零售企业信用档案,加强自律,引导零售商开展合法、公平、诚实信用的促销活动。通过零售行业的信用建设,将促使零售商更加注重企业的自身形象,诚信促销,守法经营,为消费者提供更好的服务,构建和谐商业环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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