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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年 18人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8日 16:44 《法人》

  ——中国民营经济法律标杆人物风云榜

  中国民营经济的发展历史,是踩着中国改革开放的脚印走过来的。改革开放20多年来,中国民营经济大致经历了这样几个发展阶段:

  1979年——1988年可称为“个体经济期”。1981年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中指出:“国营经济和集体经济是我国基本的经济形式,一定范围的劳动者个体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必要补充”,首次肯定了个体工商户的存在与发展。1982年12月4日,五届人大五次会议把发展和保护个体经济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通过行政管理,指导、帮助和监督个体经济。”

  1988年是中国民(私)营经济的最具划时代意义的一年。标志性事件有两个:当年年初《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次修改,明确提出了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必要补充,首次在宪法里提出了“私营经济”的概念;接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1988年6月颁布《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规定了三种私有制结构,即独资、合伙和有限责任制,这是我国私营经济发展的首部专门法律,代表了社会主义中国首次对私营经济授予了“合法身份”。

  但私营经济诞生不久就迎来了严冬。1989年发生的政治事件,给私营经济带来了严重影响。从1989年到1992年,在邓小平南巡讲话之前,中国私营经济出现了大幅下滑,进入了历史性低潮和曲折徘徊期,显得非常脆弱,一有风吹草动就有致命的打击。

  1992年邓小平南巡过后,中共中央在当年召开的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上,坚定了改革开放的方针政策,肯定了市场经济方向和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路线,中国民营经济重新焕发了活力,进入了蓬勃发展的阶段。 1997 年9月,党的十五大报告明确提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期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1999年3月,九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16条指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由此,民营经济在中国经济中的地位由“补充”上升到“重要组成部分”。

  2000年以来,中国民营经济开始了稳定发展期,民营企业家开始获得政治认可,得到社会热烈关注。2001年7月1日,江泽民总书记在建党80周年纪念讲话中,第一次把民营企业家定位为“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2002年召开的党的十六大还提出“充分发挥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在促进经济增长、扩大就业和活跃市场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接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再次修改,明确提出个人财产得到法律保护。

  回顾历史我们可以认识到,在改革开放初期的民营企业及经营者,被认为是资产阶级的“残余”,或是公有制经济中分流出来的“不安分者”,是作为“被改造的对象”存在的。在实际经济生活中,民营企业和经营者在活跃经济发展方面起到了一定积极作用的同时,违法经营的情况也普遍存在,这也为今天我们探讨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法律问题提供了历史注脚。

  为了从法律角度研究探讨中国民营经济的发展里程,《法人》杂志选择了从最形象化的人这个角度入手,从民营企业家的法律案例作为原点,以1988年中国首次法律确认“私营经济”的时间为起点,对18年来在中国经济舞台上产生广泛影响,但曾陷入法律危机的民营企业家进行盘点,梳理出来18位具有代表性的人物。通过对他们所遭遇的法律纠纷案例的解读,给今天正在发展的民营企业和企业家,以及有志于创业的读者一个观察和思考的角度。

  需要解释的是,这18位民营企业家并不能代表18年来遭遇法律危机的企业家全部,但可以肯定的是,他们都是曾经的企业家,他们的遭遇代表了民营企业的绝大部分。这些民营企业家们有的已经作古,有的还在牢狱服刑,有的开始重新创业。他们的法律纠纷,几乎涵盖当前民营企业所有的法律问题。在此,《法人》杂志不去做法律和道德判断,而愿意把这个权利留给我们的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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