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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易误导青少年 流氓兔因流氓不能做商标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7日 07:13 新京报
法院认为易误导青少年,韩国公司起诉商评委一审败诉 本报讯(记者吕佳瑜 李欣悦 通讯员 郭京霞) 因申请注册中文的“流氓兔”商标被驳,韩国一家公司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告上法庭。前日,北京市一中院做出一审判决,以“流氓兔”一词易对社会公众,特别是青少年消费者的是非观念产生误导为由,驳回了韩国公司的诉状。 原告认为“流氓兔”有个性 麻希玛柔娱乐有限公司是一家韩国公司。2002年7月,该公司在电子出版物及牛奶饮料等商品上向商标局提出申请注册“流氓兔”的商标,被商标局驳回。麻希玛柔公司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于2003年4月25日向商评委申请复审。2005年8月,商评委经审查后作出驳回注册申请,不予初步审定公告的复审决定。麻希玛柔公司仍不服,将商评委告上法庭。 麻希玛柔公司称,其申请商标“流氓兔”是金在仁创作并授权原告申请和使用的“MASHIMARO”动画形象的中文名称,该形象是一只很有个性的兔子,在中国已经使用多年,在消费者心目中具有了相当的知名度。在中国,带有申请商标文字及图形的文具、首饰、家居用品等都有大量销售,互联网、杂志、报纸等各种媒体也对申请商标有大量的宣传介绍,各个出版社纷纷推出以“流氓兔”为主角的图书。原告的申请商标已经深入人心,成为具有特定含义的名词。 被告称大众对“流氓”反感 而商评委认为,麻希玛柔公司申请注册的“流氓兔”商标中的流氓系指放刁、撒泼、施展下流手段等恶劣行为。考虑到大众对“流氓”一词的反感,以及带有“流氓”字样的词汇做商标一般不为传统理念下的社会公众所接受的状况,以“流氓兔”作为商标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 一中院认为,将“流氓兔”这一文字标志作为经国家商标主管机关正式核准注册的商标使用,容易对一些社会公众,特别是青少年消费者的是非观念产生误导,从而造成不良影响。据此,一中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维持了被告作出的关于“流氓兔”商标的驳回复审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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