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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10月1日起技术开发费可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6日 15:39 新华网

  新华网杭州9月26日电 (记者 贾真、张乐) 记者26日从浙江省科技厅获悉,为增强企业提高技术开发费投入的积极性、促进企业自主创新,浙江省10月1日起正式施行《落实企业技术开发费有关财务税收政策及相关管理办法》,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技术开发费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生产经营中发生的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各项费用,不包括属于财政和上级主管部门拨付的专项费用。

  《办法》规定:实行技术开发费所得税前抵扣政策。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

  《办法》还规定:允许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实行加速折旧。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但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可采取适当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的政策。

  据介绍,凡财务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税的内外资企业、科研机构以及大专院校均可享受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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