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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氓兔输了商标注册官司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6日 09:51 北京日报

  法院认为该商标误导青少年消费者是非观念

  本报讯 (通讯员郭京霞 记者王皓) 昨天,市一中院一审驳回韩国MASHIMARO 公司的诉讼请求,支持了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拒绝“流氓兔”商标注册的决定。

  本案原告韩国MASHIMARO公司是动画形象“流氓兔”的版权所有人,于2002年7月申请在中国注册“流氓兔”中文商标。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经过两次审查,认为“流氓兔”一词易对社会公众,特别是青少年消费者的是非观念产生误导,从而造成不良影响,拒绝了韩国公司的注册申请,MASHIMARO公司于是将商标评审委告上法庭。

  MASHIMARO公司在法庭上称,“流氓兔”是一个很有个性的动画形象,在中国已经使用多年,在消费者心目中具有相当的知名度。在中国,大量带有“流氓兔”文字及图形的产品在销售,原告作为这一形象的版权所有者,有资格申请商标注册并获得通过。

  商标评审委认为,原告申请注册的“流氓兔”商标中的“流氓”,就表面含义理解,指放刁、撒泼、施展下流手段等恶劣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也就是说商标除具有表明商品来源的功能外,作为一种具有文化宣传导向作用的载体,也不得违反社会主义道德风尚。考虑到“流氓”一词在一般理解下给社会公众带来的感受,以“流氓兔”作为商标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故不予注册。法院最终支持了商标评审委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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