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公司因注册流氓兔被驳 状告中国商评委败诉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5日 17:39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北京9月25日电 (吴庆才 郭京霞) 因申请注册中文的“流氓兔”商标被驳,韩国一家公司将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告上法庭。25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流氓兔”一词易对社会公众,特别是青少年产生误导为由驳回了韩国公司要求判决撤销商评委的复审决定的诉讼请求。
韩国公司麻希玛柔公司称,其申请商标“流氓兔”是金在仁创作并授权原告申请和使用的“MASHIMARO”动画形象的中文名称,该形象是一只很有个性的兔子,在中国已使用多年,具有了相当的知名度。其申请的商标已深入人心,成为具有特定含义的名词。
而商评委认为,麻希玛柔公司申请注册的“流氓兔”商标中的流氓系指放刁、撒泼、施展下流手段等恶劣行为。“流氓兔”一词就表面含义理解,显然是指具有上述恶习的特定主体。按照中国商标法规定,有害于道德风尚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考虑到大众对“流氓”一词的反感,以及带有“流氓”字样的词汇作商标一般不为传统理念下的社会公众所接受的状况,以“流氓兔”作为商标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
法院认为,“流氓”一词具有两种含义,分别指“不务正业、为非作歹的人”及“放刁、撒泼、施展下流手段等恶劣行为”。将“流氓兔”这一文字标志作为商标使用,容易对一些社会公众,特别是青、少年消费者的是非观念产生误导,从而造成不良影响。据此,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