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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争权导致公司经营瘫痪 法庭调解化解僵局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5日 17:15 新华网

  新华网福州9月25日电 (记者 郑良) 福建莆田一家公司股东之间争权夺利,矛盾激化,生产经营管理无法正常进行。部分股东按照新《公司法》提起诉讼要求解散公司。法院耐心调解,最终通过部分股东转让股份的方式,化解了矛盾,公司得以存续。

  1998年3月,福建莆田的祁某等五人共同出资设立了一家生产纸制品的公司。公司成立后,由于股东之间相互争斗,长期无法召开股东会,公司重大管理及经营决策无法按照法定程序做出,公司管理陷入混乱和瘫痪。2006年6月,公司股东祁某等三人以公司经营管理发生重大困难、公司存续将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且不能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解散公司,并由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140余万元。

  莆田市中级法院认为,解决僵局的最有效途径是化解股东之间的矛盾。因此,法院在庭前多次以各种方式对各方做调解工作,分析公司陷入僵局的原因,探讨公司的发展方向,讲明利害关系,寻求调解方案。最终,各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节协议,由公司股东之一的何某向三名作为原告的股东购买股份并赔偿他们的损失,公司得以存续。

  

福建省高级法院法官刘炳荣指出,通过庭前调解解决公司解散诉讼为化解目前大量存在的公司僵局案件提供了一条新思路。股东之间、股东与经营管理层之间出现矛盾导致公司无法正常经营、决策,在当前公司经济纠纷案件中经常出现。公司作为经济主体,涉及的并不仅仅是股东之间的个人利益,更包括公司债权人、公司员工、消费者等一系列“利益相关者”的切身利益,其存续和发展对于社会经济秩序关系甚大。法院判决时需要考虑公司解散对社会经济秩序的冲击,尽可能维持公司的存续。通过调解方式化解股东之间的矛盾,既保护了各股东的利益,维持了公司的生存,也有利于保护利益相关方的利益,维持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值得推广。(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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