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扎紧制度之网——来自审计署驻太原特派办科技经费审计调查的报告(06-9-22)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9月22日 11:02 审计署网站

  一些科研机构重经费申请、轻经费管理,将科研人员个人收入与科技经费挂钩,导致科研人员“不务正业”,大量时间和精力用于“跑项目”,直接影响了科技经费的使用效率,这种现象虽然在社会上已备受指责,但却始终是“野火烧不尽”。审计署驻太原特派办今年在对中国科学院某科研所进行审计调查时就发现,该所采取科研人员个人收入与经费申请挂钩的办法,仅2001年至2005年间,即以项目经费的20%至40%的比例,共向科研人员支付劳务酬金、绩效津贴和课题经费结余提成款2000余万元。

  上有政策 下有对策

  太原办在审计过程中经过认真研究相关规定,发现这种现象绝非偶然,其根源在于科技经费使用管理办法之间的不统一。

  1992年,财政部和中国科学院联合出台了《收入和收益分配管理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其中规定“科研项目和课题完成并验收后,可按项目经费结余数的40%至60%提取劳务酬金奖励有关人员”。但就在当年,中国科学院为《暂行办法》制定的实施细则中,未严格遵照此项规定,而是将此条款修改为“对周转期较长(一年以上)的科研项目和课题可按年度经费的5%至7%预提劳务酬金”。1997年,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执行〈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中进一步规定应按课题经费结余的20%至60%计算提取劳务酬金,但中国科学院仍未对预提劳务酬金的做法进行修正。

  从1999年起,中国科学院开展知识创新工程试点,在其关于《全面推进阶段深化分配制度改革的实施办法》中施行工资制度改革,规定“实行以基本工资、岗位津贴、绩效奖励为基本框架的三元结构分配制度”,其中“绩效奖励应在三元分配结构中占主导地位,与对外争取经费的数量和完成任务的绩效挂钩”。该文件表明科研人员个人收入的很大部分是与争取经费的数量成比例。这项规定的出台改变了国家关于科技经费使用管理规定的初衷,确定了科研人员的个人收入与申请科研经费数“水涨船高”的关系。受此驱动,科研人员在项目申请阶段耗费大量物力、人力和出现“人情项目”、“关系项目”的现象也就不难理解了。

  新规虽出 旧制未废

  2001年,科技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联合下发《关于国家科研计划实施课题制管理规定》,其中强调要“加强课题结余经费的管理,已完成并通过验收课题的结余经费,经归口部门批准后,可留给依托单位用于科研发展支出”。另外,“九七三”等国家专项资金使用办法中也规定课题的结余经费应用于“补助仪器设备的维护运转、人才培养及其他研究发展活动”,即课题结余经费的使用已经与上世纪90年代的规定有所差别。2005年,科技部出台的《关于严肃财经纪律、规范国家科技计划课题经费使用和加强监督的通知》规定“严禁从课题经费提成用于人员奖励”。至此,国家管理科技经费的意图日渐明朗,即:“人员费应据实列支,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课题经费用于人员奖励等”。可以说,现行的政策规定已经与上世纪90年代的规定大相径庭。但有关部门并未对相关文件进行清理,致使某些单位为了局部利益,不执行新的规定。审计发现,2006年,某科研所仍依据财政部和国家科委1997年的文件以及中国科学院的文件,继续按结余经费的20%至60%发放劳务酬金。

  国家经济在不同时期有不同的发展重心,特别是我国经济正处于转轨时期,政策规定有一定的调整很正常,也很必要,关键是必须及时对以前已经不适应经济发展要求的规定进行清理,否则势必造成这种自行其是、有法不依、有令不止而又无从认定其违规的局面。为维护政令统一,使对科技经费使用的监督有法可依,有关部门应及时清理相关法规,明确法律效力,并尽快开展对各部门、各单位内部规章制度的检查,出台统一的科技经费使用管理规定,促使有限的科技经费真正用到实处。(翟慧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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