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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助学贷款:财政担当风险主体?——长沙办助学贷款专项审计调查之三(06-9-21)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9月21日 11:41 审计署网站

  国家助学贷款自1999年开始启动,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均经营过该产品。国家助学贷款“新政”正式启动的两个月后,中国银行通过招标成为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那么,“新政”之后,国家助学贷款的风险状况到底怎样呢?利用审计中国银行北京分行的机会,审计署驻长沙特派办对此作了必要的调查和分析。

  国家助学贷款确有较高回收风险

  在教育部2006年第四次新闻发布会上,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提供的数据显示:截至2005年12月底,有近20%的贷款毕业生不同程度存在还款违约情况。这次新闻发布会没有公布具体的违约金额和比例。但根据国外开展助学贷款的经验和数据看,助学贷款确是一种高风险贷款。

  据来自世界银行的数据,部分国家助学贷款的回收率为:瑞典67%、美国47%、日本40%、

澳大利亚43%、印度尼西亚29%、肯尼亚8%。这些数据表明,即使在高福利国家的瑞典和个人征信系统高度发达的美国,助学贷款呆账率也高达33%和53%,大大高于我国教育部最近公布违约率20%的水平。这说明,到目前为止,我国的国家助学贷款的违约率并不算太高。因此,问题的核心是,国家既然要推出国家助学贷款,首先就要承认或接受高违约率高风险的事实,然后重点考虑如何合理地安排风险承担的问题,最后是考虑如何把风险降低。

  现行的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机制是由财政和普通高校按贷款当年发生额的一定比例建立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并给予经办银行适当补偿,具体比例在招投标时确定。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由财政和普通高校各承担50%(预提);每所普通高校(最终)承担的部分与该校毕业学生的还款情况挂钩。

  根据上述“新政”风险分担比例,在通过招投标确定经办银行后,财政承担风险的份额是确定的;高校承担风险的份额是基本确定的;而经办银行承担风险的份额是不确定的。以中国银行为例,该行中标的比例是12%。根据这个比例,财政每年按照国家助学贷款发生额的6%安排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各高校每年先按本校学生取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的6%安排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最终承担的部分与本校毕业学生的还款情况挂钩;各承办银行则根据实际呆账率扣除12%之后,承担风险。而现实中,国家助学贷款呆账率会不会超过12%呢?根据教育部的数据,我国国家助学贷款的违约率达20%,尽管违约率不等于呆账率,但也能说明问题;经办银行是要承担较高风险的,甚至比财政和高校承担的风险都要大。三方排序,财政承担的风险最小、最稳定;经办银行承担风险不确定,但承担风险的份额可能最大;高校居两者之间。这显然是不公平的,也是不科学的,已经影响并将继续影响第二受益者———高校和第三受益者———经办银行的积极性,这是目前国家助学贷款不能迅速扩大覆盖面的一个主要原因。在这样的体制下,商业银行和高校不得不面对这样的事实,谁对国家助学贷款越积极,最后谁承担的损失可能越大。根据国内外的经验,按目前12%这个比例来提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将很可能不够中国银行填补学生将来违约造成的损失。

  国家财政应成为承担风险的主体

  风险分担的原则应是“谁受益,谁承担”。

  风险分担的目标是调动高校、经办银行和贫困学生三方的积极性。只有高校积极操办、商业银行积极经办、贫困学生积极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才会发挥应有的作用。

  国家助学贷款的最大受益者是包括贫困学生及其家庭在内的整个社会,是整个国家,这也是国家推出这项德政的根本原因。第二大受益者是高校。第三大受益者是经办商业银行。因此,由国家财政为主来承担国家助学贷款的风险,应是理所当然的。

  建立科学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

  解决了风险分担的问题,并不等于风险防范就不重要了。相反,建立科学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仍然十分必要,仍然是风险分担机制的基础。因为即使由国家财政全部“埋单”,也不是没有限度的。我们设计制度的逻辑起点,一是尽量让确实需要贷款的贫困生得到贷款;二是必须约束和适当惩罚那些还得起而故意不还贷款的大学毕业生。针对第一个逻辑起点,我们要建立以财政为主,高校和银行为辅的风险分担机制。针对第二个逻辑起点,我们要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防范机制。

审计认为,建立这种风险防范机制,重点和关键不在高校和银行本身,而在整个社会的信用环境。因此,国家有关部门应紧密配合加快个人征信系统的建设,高校和银行也尽可能地在基础管理和数据方面,加强与中国银行等有关部门在建设个人征信系统方面的合作。(中国审计报记者 张新国 通讯员 罗良辰 黄建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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