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颁布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突出强调任中审计及审计成果利用(06-9-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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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9月20日 14:41 审计署网站 | |||||||||
中国审计报报讯 近日,吉林省颁布了《关于加强全省党政领导干部和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规定除贯彻落实审计法中有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要求外,突出强调了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并就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利用作了进一步要求。 规定强调,领导干部和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可采取任前审计、任中审计、离任审计三种方式,一般以任中审计为主,逐步做到“三年审一次,一次审三年”,以利于问
规定还对经济责任审计对象作了进一步明确:提拔任用掌管资金物资项目部门的主要领导成员时,应进行任前审计;对两年内达到离职年龄的领导干部和企业领导人员,应列入年度审计计划。市(州)、县(市、区)党政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由省审计厅负责,各级审计机关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由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 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利用方面,规定明确提出,各级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有关机关和部门,在干部监督管理、选拔任用、表彰奖励、目标考核工作中,或在作出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决定时,应将审计结果作为重要依据,并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存入被审计领导干部和企业领导人员廉政档案,建立被审计领导干部和企业领导人员审计档案及审计资料数据库。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和企业领导人员存在的严重违法违规问题,应采取一定方式予以通报,并按规定程序,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徐少颖 韩会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