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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高官:中国设立私募基金的法律依据已经具备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0日 13:19 中国新闻网
中新社北京九月二十日电(记者 贾全欣)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副行长吴晓灵今天表示,被称为“集富人之财”的私募基金,在中国的设立已经具备法律依据。 她是在今天召开的“中国私募股本市场国际研讨会”上作主旨发言时进行这样表述的。 吴晓灵认为,私募基金在中国作为重要的机构投资人,简单的说,是集富人之财。中国目前缺乏组合各种重要因素的金融工具,私募股权基金是其中之一。随着外资私募基金大量进入中国,必然推动中国私募基金的发展。根据中国的《证券法》《公司法》和最近修订的《合伙企业法》,私募基金的设立已经具备设立的依据。 谈到政府对此进行监管时,吴晓灵指出中国政府不需要对私募股权基金进行特别的限制,对私募基金的税收,应该避免双重征税,将税收鼓励与企业设立分开。 她认为,放开中国的金融束缚,扭转政府在金融活动中承担过多风险的状况,让市场主体自己承担风险,才能使进入市场健康发展。 据了解,二00五年,中国私募投资额达到三十亿美元,而英国作为欧洲最大和最先进的私募股本市场,私募投资额达到一百八十亿美元,中国的私募股本和风险投资被认为有极大的发展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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