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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建设一经理涉嫌贪挪今受审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8日 18:22 北京晚报

  本报讯 今天上午,原北京城乡建设集团房地产开发中心主任、北京博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黄泽宇因涉嫌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在市二中院受审。

  黄泽宇48岁,回答法官提问时两腿一直在抖动,脚上一双保佑本命年“平安”的红袜子十分明显。据起诉书指控,黄泽宇利用职务便利,在转让博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地产项目过程中,与彭建发、李谨(均另案处理)共谋,先以支付拆迁费为由,将博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人民币100万元非法支票提出,再以发票平账的方式,将该公司的人民币100万元非法占为己有,黄泽宇分得40万元。黄泽宇还将出国考察结余的本单位公款美元,折合人民币8万余元,非法占为己有。

  黄泽宇还利用职务便利,使北京容大世纪置业顾问有限公司参与到代为转让博宏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地产项目的中介业务中,并获得佣金。2003年至2004年间,黄先后收受容大世纪公司法人代表崔某给予的人民币100万元。2003年,黄泽宇在转让博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地产项目过程中,在凯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约情况下,未全额扣除其应支付的定金及违约金,为此收受陈某给予的人民币10万元。

  黄泽宇认为,“检察机关没有从整个事件的全貌上来看”。他说,博宏转让的40万不是贪污,而是“奖金”,“博宏成立时没资金、没项目、没土地,全靠团队力量,所以开始就制定了奖励办法”。“我和彭建发、李谨在项目上起了关键的作用,所以在‘老公司转走,新公司成立’之际,我们3人组成的‘经营班子’决定将奖励办法兑现”。

  于是3人就商议用100万的“奖金”入股到新公司,而且3人都是以假名入股。“职工不知道,我们‘适当的时候’会公布。”他还说,当时博宏公司的国有股本没有到位,所以侵犯的客体是不成立的。同时,黄泽宇并不认为自己是国家工作人员,所以受贿应定为商业贿赂。王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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