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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阳光工程阴影多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8日 09:27 人民网-市场报

  董祥玉

  为遏制药价“虚高”、消除药品购销中的不正之风,自2000年我国开始实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借以减轻百姓用药负担。此举被社会各界寄予厚望,更被誉为“阳光工程”。这一惠及千家万户的“阳光工程”实施几年来,“迫使”医药企业大幅让利,药品价格大幅降低,成效显著。但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也暴露出不少问题和不足。

  药品招标权利义务不对等

  “医院的主管是卫生部门,药品招标办是医疗机构的代言人。”安徽一家国有企业招标负责人感慨地说,药品招标的标书由医疗机构等招标方单独制定,条款比较有利于医疗机构和中介服务机构。

  多次参加招标会的一业内人士举例说,药品购销常规的结算原则是货到付款或约定付款期限。但药品招标标书却一律写明3个月付款,即使不按期付款也没有违约责任。这一规定不仅增加了医药企业的资金流动周期和利息支出,也为医疗机构拖欠货款留下了隐患。据安徽省医药公司透露,只有极少数医院能按时结算货款,大多数医院拖延付款日期,超过6个月付款已成“家常便饭”,他们的超期应收款多达1亿元,严重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经营。

  另据几家投标企业反映,一些地市招标机构对同一产品选择几家企业同时中标,逼着中标企业再次与相应的医疗机构商谈进货价格和数量。据了解,医院还要在中标价格的基础上再压价10%左右。而医院不是按中标价格顺价销售给患者的。有的是以物价部门规定的市场最高零售价加15%销售给患者,有的暗中给药品加价率高达60%。有关资料显示,医院药品平均加价率在40%左右。

  此外,招标机构对企业落标原因不通报,对报价高的药品屡屡中标不作解释;中介机构收取0.5%的“招标采购”代理费,实际上只管招标事宜,不管采购问题;中介机构收取的“保证金”谁来监管,谁对中介机构的失职承担责任,缺少规定;对招标药品采购数量不作约定,医疗机构要货就要限期送达,否则就要承担违约责任;医疗机构可以不执行合同而且也不承担违约责任等问题,均体现了“标书”一边倒的“安排”,药品生产和流通企业成了弱势群体。

  集中招标加重了企业的负担

  据了解,一些大型药品生产和经营企业一年要参加200多个招标会,光为投标准备的资料和样品便可装满一辆10吨的货车。为应付频繁的招标活动,许多企业只好成立专门的招标机构,这无疑增加了企业的运营成本。

  经常参加药品招标活动的一业内人士告诉记者,招标过程中的收费名目繁多,令人眼花缭乱,如:投标文件成本及评审费、履约保证金、投标保证金,进门费、管理费、入闱费、中标服务费、药品质量检验费、会务费、场租费、磁盘费、网上招标培训费等。招标收费名目之多、费用之高,已成为医药企业沉重的负担。

  “中介机构仅凭几台电脑便收取0.5%的服务费,而我们医药流通企业的平均利润率才0.5%。”一药品经销企业负责人愤愤不平地说,中介机构不仅收取服务费,还长期占用“投标保证金”,不按期与企业结算。中介机构介入药品招标采购对医院是“锦上添花”,对医药企业则是“雪上加霜”。

  针对目前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现状,安徽省医药行业协会建议,取消药品集中招标,成立由政府职能部门及行业协会监管的药品挂网采购中心,所有医院一律到网上采购。同时,不得向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收取任何费用,以减轻医药企业的负担,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而安徽省药品招标办公室主张采取网上招标采购,利用中介机构的平台和技术,为医疗机构提供药品招标和采购双重服务。据介绍,安徽省卫生厅正在实施“网上招标加采购”工程,以期让“阳光工程”更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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