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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部门出台办法规范零售企业促销行为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8日 00:49 人民网-市场报

  个别商家促销中虚构原价、虚构清仓等行为将要受到处罚。据公安部消息,为规范零售企业的促销行为,防止价格欺诈,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等五部门日前联合颁布了《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自2006年10月15日起施行。

  《办法》共26条,主要对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的安全管理、促销宣传、建立促销商品价格档案、商品质量保证等问题作出了规定,明确了零售商开展有奖销售、限时购物、限量购物、积分优惠卡等特定促销活动时应当遵守的规则,以及商务、价格、公安、税务、工商等部门的监管职责。

  《办法》构建了较为系统的促销管理制度,其实施将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改善消费环境,促进零售业健康有序发展。

  按照其规定,零售商不得虚构清仓、拆迁、停业、歇业、转行等事由开展促销活动。在促销过程中,促销商品应当明码标价,货签对位。零售商在开展促销活动中不得利用虚构原价打折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购买商品。

  该《办法》还规定,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明示促销内容,促销内容应当包括促销原因、促销方式、促销规则等。其内容应当真实、合法、清晰、易懂,不得使用含糊、易引起误解的语言、文字、图片或影像。不得以保留最终解释权为由,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零售商不得以促销为由拒绝退换货或者为消费者退换货设置障碍。对不参加促销活动的柜台或商品,应当明示,并不得宣称全场促销。

  条文选议

  禁止以“最终解释权”为由

  《办法》规定,零售商促销活动,不得以保留最终解释权为由,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点评:我的规定任我解释,单方享有解释权,商场饭店常以“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来规避经营风险,剥夺消费者的权利。有读者反映,某餐馆菜品与宣传品菜量相差甚远,明明是虚假宣传,却说“图片仅供参考,以实物为准,本店拥有最终解释权”,典型的霸王条款。

  “全场促销”招牌不能乱打

  《办法》规定,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明示促销内容,促销内容应当包括促销原因、促销方式、促销规则、促销期限、促销商品的范围,以及相关限制性条件等。对不参加促销活动的柜台或商品,应当明示,并不得宣称全场促销。

  点评:看上的都不打折,想买的都不能用返券,这样的事已经司空见惯。披上了一层温情外衣的促销,在消费者眼中渐渐成了被注水的猪肉。

  限时促销供货要足时足量

  《办法》规定,开展限时促销活动的,商家应当保证商品在促销时段内的充足供应。商家应当明示促销商品的具体数量。对于连锁企业所属多家店铺同时开展限量促销活动的,应当明示各店铺促销商品的具体数量。限量促销的,促销商品售完后应即时明示。

  点评:特别是一些大卖场开业时,大米、桶装油、鸡蛋低价开道已成“开锣戏”。“1元空调”、“5元微波炉”等限时抢购活动你方唱罢我登场,交通也为之堵塞。商场环境安全和顾客人身安全隐患大,带来人流过度拥挤,引发事故。

  终结“打折商品不退换”

  《办法》规定,零售商不得以促销为由拒绝退换货或者为消费者退换货设置障碍。

  点评:各种促销主题越来越像一些商家促销库存商品的一个借口。打着优惠的旗号,推销以次充好、掺杂使假及“三无”的劣质商品,一旦出现质量问题“概不退换”,被“优惠”的消费者只好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实际上,经营者采取促销方式销售商品或馈赠的物品,均应保证商品质量和售后服务质量,以真诚满足人们从中得到实惠。本报记者 李忠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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