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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旗法兴股权合规玄机 内部协议暗藏三种武器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7日 11:08 经济观察报

  本报记者 袁满 北京报道

  在竞购广东发展银行(下称广发行)股权的最新标书中,花旗与法兴分别将各自控股比例调低至20%,但它们各自与中资搭档签定的内部股权回购协议,却使其再次触及政策底线。

  花旗银行、法国兴业银行(下称法兴)组织了各自新的竞标团。法兴有宝钢集团、中石化、大连实德、吉林信托;而花旗则联合了中国人寿、国电集团和中粮集团。

  知情人士向本报透露,由于花旗和法兴各自与中资合作伙伴签定了内部协议而实际上掌握了广发行的控制权。

  协议内容主要为:由花旗或法兴掌控广发行的管理权;未来政策一旦放开对外资入股银行的投资上限,花旗或法兴可以单方面增持广发行股权;未来合适时机,按协议价回购中资机构的股权。

  上述内部协议使得这些中资伙伴因为参与共同组团、一致行动,而成为收购的关联方和一致行动人。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下称《实施办法》)第11条规定,单个境外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向单个中资商业银行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20%,多个境外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投资入股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5%。前款所称投资入股比例是指境外金融机构所持股份占中资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的比例。境外金融机构关联方的持股比例应当与境外金融机构合并计算。

  去年底广发招标之初,中央对外资持股比例的界限模糊曾给予花旗、法兴较大的政策想像空间。但今年开始,对外资控股的审慎立场日趋明显。9月4日,银监会主席刘明康再次强调,中国将进一步推进银行业的开放,但仍将坚持此前有关外资对中资银行的持股限制。

  此次,花旗与法兴以表面20%股权,通过累加一致行动人而实际获得对广发85%控制权的行为是否有违国家现行法规?这种变相变通的竞标方式是否再次挑战国家政策底限?

  对此,国内著名金融律师,北京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段爱群认为,“实施办法”看上去只是对外资持股比例的数字限制,但实际上国家是通过控制持股比例来限制单一外资股东对国内商业银行的控制权。如果严格按照国家政策的本意出发,那花旗与法兴的竞标牵头人资格都值得商榷。

  “即使花旗和法兴拥有资格,但通过内部协议取得广发实际控制权,来达到间接控股的目的,还是明显有悖 《实施办法》。而事先承诺在政策开放时以约定价格回购股权,为外资将来全面收购搭桥则是涉嫌对现行政策的偷步越界。” 段律师称。

  《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八、九条明确规定,商业银行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其他可直接、间接、共同控制商业银行或可对商业银行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而共同控制是指按合同约定或一致行动时,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

  段爱群认为,如果中方伙伴与花旗、法兴达成让出管理权与回购股权的内部协议,那么根据上述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这种享有控制权的合作,属于典型的管理关系人,按照银监会关于外资控股比例的前述规定,关系人股份应该加以合并计算,如果比例单个超过20%或者多个超过25%,属于法律禁止之列。

  去年底,花旗法兴分别以241亿元、235亿元人民币竞逐广发行85%股权。此事曾引起了国内对银行业对外资开放的大讨论。今年6月,广东省府递送到国务院的竞标方案被打回。一度被认为稳操胜券的花旗中途折翼。新的报价谈判被要求必须严格地在现有政策框架下进行。

  “如果花旗、法兴这样带内部协议的方案通过,实际变相突破了目前的政策限制,这将对中国现行法规和未来金融业发展形成挑战。”段爱群认为。

  来源:经济观察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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