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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并购立法序幕拉开 商务部邀请立法机构密商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7日 09:20 中国经营报

  来源:中国经营报 本报记者:熊学慧

  记者近日从权威渠道获悉,就在国家六部委发布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以下简称“并购新规”)于9月8日刚刚生效后不久,商务部邀请国家立法机构密商“外资并购立法”。

  据一位参与此次“内部会议”的法律界人士透露,商务部条法司9月9日在厦门邀请他们探讨“外资并购立法”大事。与会人员商讨的主题是,《外资并购法》及相关的法规应尽早列入立法机构的议程,以弥补六部委“并购新规”的局限。

  密商“立法”大事

  8月14日,浙江苏泊尔与法国SEB签署了战略合作的框架协议,SEB通过“协议股权转让”、“定向增发”和“部分要约”三种方式获得了苏泊尔61%的股权。这一协议签署后,随即遭到多家同类企业的联合抵制,他们认为此协议将使SEB对行业形成绝对垄断。

  有人甚至预测,“苏泊尔并购案”可能已触动外资并购新规的“红线”,商务部将进行反垄断审查。同样等待“主管部门”审批的还有公众已经熟知的凯雷收购徐工案、德国舍弗勒收购“洛轴”案等。

  有外资企业负责人对中国最近发布的一些“不确定性政策”表示出担忧。一名到中国洽谈投资项目的美国企业人士对记者说,中国的一些政策和法律令他们很难琢磨,有时候变化也比较快。

  “一些国际资本在作慎重考虑,把握国内政策的‘深浅’。”参与了商务部“内部会议”的美国风险投资基金IDGVC国内机构合伙人杨飞对记者说,政策的不确定性及对政策“磨合”难度的加大增加了国际资本进入国内风险。

  另一名参与会议的人士说,商务部条法司召集他们讨论《公司法》与《外商投资法》衔接和企业并购立法等重要议题。该人士没有透露过多细节,只是提到“外资并购涉及的法律问题较多,冲突比较大,一些问题到了该解决的时候。”

  新规诸多“欠缺”

  有学者对记者表示,必须设立专门的《外资企业并购法》,以规范外资并购行为。据称,中国没有一部完整的外资并购法律,外商企业进入国内时遇到很多法律问题,现在急需立法。

  “新《公司法》出台后,原先的《外资企业法》并没有得到疏理,相关法律条文打架的现象并不少见。”华东师范大学经济法学院教授孙效敏对记者说。

  孙提到了一个问题:“并购新规”原先的“暂行规定”并无实质改变。新规没有说明什么是“并购”,也没有说明股权并购与资本并购的具体问题。“建设银行及中国银行等引进的‘战略投资’算不算并购?”孙向记者反问道。

  据参与“外资并购立法”会议的一法律人士称,多数专家认为,“并购新规”仍有待进一步细化。有人则认为,“新规”的诸多规定比较“模糊”,对外资的具体收购行为并没有做出细致的规定。

  比如,“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并取得实际控制权,涉及重点行业、存在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经济安全因素或者导致拥有驰名

商标或中华老字号的境内企业实际控制权转移的,当事人应就此向商务部进行申报”这一条,没有说明哪些算是“重点行业”、什么情况下是“影响国家经济安全”因素。

  有法律界人士说,“并购新规”的“模糊”概念增加了外资企业的理解难度。如果商务部认定交易危害了国家安全,就有权终止交易。并购当事人很难评估交易的风险,因为“并购新规”没有规定商务部审查的程序和范围,也没有规定外资并购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关注“经济安全”

  向记者透露情况的人士没有提到商务部条法司主持召开这次会议的具体细节,只是说“国家经济安全”是大家关注的一个重点话题,也是外资并购立法需要考虑的一个重要原则。

  有参会学者对记者说,无论披上多么华丽的外衣,外资并购国内企业都难改逐利本质,不影响国家经济安全、不消除竞争应该成为外资进入的底线。

  了解内情的人士称,从目前各界人士讨论的结果来看,主张对外资并购加强限制的意见稍占上风。部分专家认为,国家在扩大开放、加大引进外资力度的同时,对一部分可能影响到国计民生及国家经济安全的产业设“禁入”限制,并加大反垄断审查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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