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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破产法衔接将出司法解释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4日 00:33 中国证券报

  本报记者 夏丽华 北京报道

  最高人民法院消息,最高院将就适用新旧破产法衔接问题制定司法解释,以确保该司法解释在明年6月1日新破产法实施前制定出来。

  在新的司法解释制定并公布之前,最高院目前正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的委托,就《企业破产法》中“指定管理人和确定管理人报酬的办法”制定相应的规定。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于8月27日审议通过了新破产法,该法引进了破产管理人制度,这对提高破产程序的效率、防止债务人恶意逃债、保证债权人利益最大化具有积极意义。该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指定管理人和确定管理人报酬的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据悉,法律中直接授权最高院制定规定尚不多见。

  由于破产管理人制度与旧破产法的清算组制度有诸多不同,对于指定管理人的办法存在许多争议:一是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与债权人会议权利的关系;二是几种形式管理人的关系;三是管理人名册的问题。对于确定管理人报酬的办法,主要争议是管理人报酬是采取计时取酬还是以可分配财产标的额按比例取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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