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江苏省属国有企业规范改制和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江苏省企业改制的实际情况,省国资委会同省国土资源厅制定并经省政府下发了《关于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和国有产权转让中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的意见》。
《办法》规定,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和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涉及土地资产的,在制订
企业改制方案时,必须对企业所拥有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提出处置方案,经土地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初审后,由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报省国土资源厅核准。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必须委托具备土地估价资格的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对企业所拥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对拟改制和国有产权转让但净资产为负数的企业,以及职工安置费用不足的企业,经省国资委、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后,在不改变原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应将划拨土地使用权评估作价后并入企业资产一并处置。企业改制和国有产权转让所得首先用于解决职工安置费用。解决职工安置费用后的结余,40%用于缴纳土地出让金,取得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
改制和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净资产较多的企业,应在改制或国有产权转让前办理土地出让手续。也可在改制和国有产权转让时将划拨土地使用权按评估价的40%作为需缴纳的土地出让金转入应付款科目,其余60%与企业其他净资产一并公开挂牌转让,由改制后企业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取得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
实行增量改革为非国有控股的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也按照上述意见办理。《办法》还规定,企业改制或国有产权转让涉及土地资产处置的,除按规定在省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外,同时要在“江苏土地市场网”发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受让方必须受让企业全部产权,不能单独受让土地资产或其他资产。
已改制的企业或国有产权已转让的,其国有土地使用权管理仍执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属国有企事业单位改制后国有土地使用权管理的通知》(苏政发〔2004〕96号)规定的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