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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房地产商的中外合作之痛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2日 09:15 《商界名家》
本刊记者 刘承波 2006年7月20日,“入伏”第一天,骄阳似火,湖北黄石华夏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夏琴鸣还得顶着炎炎烈日,带着律师赶往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这一次他又坐到了被告席上,告他的是一名叫李国庆的中年男子。 夏琴鸣本是一位凭着自己的勤劳与智慧创业并成长起来的、经营过程中始终遵纪守法又十分热衷于社会公益事业的民营企业老板,今年5月才被国家有关部门授予第七届全国“创业之星”称号。就是这样一位诚实守信的房地产企业老板,却屡次被这位名叫李国庆的中年男子举报、投诉、起诉。 李国庆何许人也?他和夏琴鸣之间到底发生了什么?他为什么这样肆无忌惮地刁难夏琴鸣和他的华夏公司? 虚假的中外合作埋下隐患 李国庆原是湖北师范学院的一名保卫干事,1989年跑到美国拿到了一张“绿卡”。1996年7月24日,凭着在美国获得的一张“绿卡”,这位仍然有着中国公民身份的李国庆回到国内,在湖北黄石市注册成立了外商独资的黄石国力物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力公司”),并获得黄石沈家营水道改造及其综合市场开发项目。因李国庆和他的国力公司并无资金实力,拿到手的项目迟迟开不了工。1997年7月,李国庆通过熟人介绍找到黄石市江夏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现黄石华夏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公司”),提出由华夏公司提供建设资金,联合开发该项目。1997年7月25日,双方签订《联合开发协议书》,约定华夏公司支付订金38万元人民币给李国庆(分两期支付,协议书签订当日支付28万元,李国庆提供该项目的“三证一图”,拆迁完毕、具备施工条件后再支付余下的10万元),双方按项目纯利润的3:7分成。华夏公司支付28万元订金后,因李国庆严重违约,无法提供完备的施工手续,该项目一直未能正常开工。1998年7月9日,华夏公司无奈地与李国庆又达成协议,约定李国庆将项目全权委托给华夏公司运作、经营,李国庆不退还28万元订金,无须支付订金3倍的违约金,项目完工后,华夏公司不论盈亏与否,再支付60万元人民币的包干纯利润给李国庆。 1998年10月23日,李国庆又与华夏公司约定,将独资的国力公司变更为中外合作的国力公司,双方签订了《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及章程,约定中外合作的国力公司经营范围为一次性综合市场开发及房屋出租、出售、管理,合作期限内,不论盈亏与否,华夏公司都要向李国庆支付60万元人民币的包干纯利润。合作期为40年,在合作期满或提前终止合作,合作公司依法清算,清算后的全部财产归华夏公司所有。 因为股份转让前的50万美元注册资本一直没有实际到位,国力公司实际上是一个空壳公司、皮包公司。为了让项目顺利开工建设,华夏公司除先后注资1500万元人民币外,另以李国庆的名义注资500万元人民币。这样,国力公司2000万元人民币的注册资本实际上由华夏公司全额注资,但名义上李国庆却占有25%的股份。 2001年9月5日,沈家营项目竣工验收,依据合作合同及章程,华夏公司向李国庆支付了60万元人民币的纯利润。至此,为运作沈家营项目,华夏公司共计向李国庆支付88万元人民币,双方的合作随即结束。 按照中国有关法律的规定,中外合作企业与中外合资企业的最大区别就在于,中外合资企业是按照出资各方的出资比例拥有权益和享有收益,而中外合作企业是按照合作各方的合同约定拥有权益和享有收益。就国力公司而言,华夏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了义务,但李国庆还多次主张在国力公司拥有股权要求享有相应的收益,并通过各种手段干扰公司的正常经营。无奈之下,华夏公司2003年向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李国庆在国力公司未进行投资,其在公司名下的500万元人民币注资不实,国力公司的全部资产为华夏公司所有。2003年9月10日,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在庭审中,李国庆对500万元人民币出资来源于华夏公司表示认同,但辩称这500万元人民币出资额系双方口头约定其在沈家营项目中的分配利润。2003年10月22日,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黄民四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对华夏公司的所有诉讼请求全部予以支持。李国庆不服一审判决,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确权官司久拖不决 黄石华夏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夏琴鸣告诉《商界名家》记者,官司打到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蹊跷的事情就一件件地不期而至。 李国庆上诉到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后,民一庭受理了此案,并依法组成了合议庭,还电话正式通知了被上诉人华夏公司。但几天后,案件却突然被移送到了民四庭。这个过程中有没有人为因素,记者不得而知,但接下来的一纸不足1500字的终审裁定,却被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抗诉时驳得体无完肤。 2003年12月22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该案件为涉外民商事案件,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为由,作出(2003)鄂民四终字第56号民事裁定,撤销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将该案件移送至武汉市中级人法院审理。华夏公司不服湖北省高院的民事裁定,通过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申请。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后认为,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裁定不仅认定事实错误,而且适用法律也错误。首先,终审裁定对李国庆的身份作出了一个前后矛盾的认定:起先说李国庆是具有美国永久居留权的中国公民,其后又以他以美国居民名义签订《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为由,将其认定为外国人,显然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4条规定了涉外民事案件的3个要件:1、“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2、“当事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3、“诉讼标的物在外国”,无论是哪一个要件,本案都不属涉外案件;其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5条规定:“涉外民事诉讼的被告对人民法院的管辖不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承认人民法院为有管辖权的法院。”一审中,李国庆积极应诉答辩,对法院的管辖权并没有提出异议,因此,终审裁定认为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也是错误的。据此,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4年12月6日作出了高检民抗(2004)51号民事抗诉,要求“依法再审”。 湖北元申律师事务所张家松律师认为,面对无可争议的事实,作为一个法学精英密集的省级高院作出这样的终审裁定,确实令人费解。 更令人不解的是,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收到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书就要启动再审程序,并在6个月时间内审结。但到现在,时间过去了一年半,华夏公司催促过多次,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是不启动再审程序。 各种调查接二连三 夏琴鸣告诉《商界名家》记者,李国庆曾威胁说,只要夏琴鸣不就范(就是要额外地再付李国庆一笔数目不小的钱),他一方面会不惜一切代价将官司拖延下去,另一方面,还会想尽一切办法通过各种途径让夏琴鸣不得安宁。 事情果真如李国庆所说的那样,一件接一件地发生了。他首先向黄石市工商局举报国力公司并无国外注册资金,系一家虚假的中外合作企业。黄石市工商局查实后,对国力公司给予5万元的经济处罚。 2003年,经黄石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批准,华夏公司在建设主管部门将国力公司的房地产经营资质变更到自己的名下。李国庆得知后向黄石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举报华夏公司非法侵占其资产,还向湖北省建设厅投诉华夏公司非法变更国力公司经营资质。黄石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和湖北省建设厅对此先后分别进行了调查核实,均认定李国庆的举报、投诉不实。 2006年2月10日,作为第三人,华夏公司又收到湖北省人民政府鄂政复字(2006)5号、6号《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方才知道李国庆又以国力公司副董事长的身份,对黄石市人民政府批准办理并颁发的慕尔丝宝花园、华乐休闲山庄和南京路6号地块的土地证及相关手续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撤销华夏公司取得的3处地块的土地证,并给予相应经济赔偿。 湖北省政府法制办对基本事实进行调查、核实后认为,现在已经正在开发的华乐休闲山庄和南京路6号地块,是华夏公司出资通过协议转让和挂牌竞拍的方式取得并办理的土地使用权证。至于尚待开发的慕尔丝宝花园,是2001年11月20日由国力公司从黄石嘉隆国际商品拍卖有限公司通过公开竞买的方式取得,并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黄石市政府依据国力公司的变更申请和华夏公司的受让要求,以及中外合作企业主管部门——黄石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的批复,才依法同意并对慕尔丝宝花园土地使用权予以了变更登记。2006年4月30日,湖北省政府作出了鄂政复决字(2006)1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黄石市政府对于3宗土地使用权变更、出让予以批准的行政行为,“事实清楚、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一番阴谋又落空了,李国庆仍然“贼心不死”,又于2006年5月19日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华夏公司又一次被列为第三人。 夏琴鸣说,他最初和李国庆打国力公司出资确认官司,目的就是要认定李国庆在国力公司未出资一分钱,不能再享有任何权益,打消他获取不义之财的念头。但是,面对一起并不复杂的民事官司,作为一个省级高院竟然采取拖的办法来应对,是他万万没有想到的。 有没有办法惩处这种浪费? 对于李国庆为达目的誓不罢休,三番五次通过各种途径找来的有关部门的多次调查,夏琴鸣忍无可忍又不得不忍:有关部门上门调查,你不得不配合,还得搜集并提供证明李国庆举报不实的证据,这要牵扯华夏公司相当的人力、物力、财力,也耗费夏琴鸣本人不少精力。 对于李国庆的种种行为,夏琴鸣弄不明白的是:1、名义上,国力公司属于中外合作企业,实际上它的全部资产从实际注资开始就已经归华夏公司所有,李国庆几乎每次都是以国力公司股东和副董事长的身份进行举报、投诉,也许李国庆这一华而不实的外商身份能够引起有关部门对所举报或者投诉案件的足够重视,如果这些部门在立案前稍作调查,也许不会有接下来的事情,这不论是对于调查的部门还是被调查的单位都能避免很多不必要的浪费。为什么这些部门就不在立案前作些调查呢?2、只要李国庆有时间,财力、精力上又允许,他可以无限制地这样纠缠下去,我国政府和法律对此就没治了吗?就能够允许这种人肆无忌惮地浪费政府公共资源,扰乱一家合法企业的正常经营? 有知情人士说,李国庆之所以这样有恃无恐,除了他有一个华而不实的外商头衔能够轻易地驳得很多政府部门最初的信任外,还在于他善于钻法律的空子——外商在国内注册成立公司,可以先注册登记,再缴交注册资金。不花一分钱就可以注册成立一个外资公司,拿着这个外资公司的营业执照就可以以一个外商的身份拉人入伙,所以李国庆是“死猪不怕开水烫”,发生了纠纷打官司,赢了他可以赚钱,输了他本来就一无所有。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外资处一位负责人也承认,外商在国内注册成立一个“空壳”公司后对外融资或者经营,这从我国目前的法律上来讲是合法的。但如何保护真正投资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登记过程中如何加强监管,这都是现今法律上的盲点和难点。 正是因为有了这种钻法律空子的本事,李国庆在黄石市与人合作经营,遭遇多起官司,都能够只赚不赔。最为典型的要数与黄石稳德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之间的一场官司了。1998年,由李国庆实际掌控、名义上的法人代表却是其七八十岁老母亲的国昌公司和荆州老板苏昭鑫合作经营黄石国威出租车公司。国威公司向原黄石东风神龙特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2000年被稳德福公司收购)赊购价值140多万元的富康轿车10台,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对个体司机进行租赁经营。苏昭鑫说,实际操作过程中,国昌公司收钱,开具的却是国威公司的票据。稳德福公司和国威公司打官司清偿债务收回出租车,个体司机追偿损失也要和国威公司打官司。稳德福公司副总经理李科明说,他们都知道这其中是李国庆在操作和受益,但打起官司来他们还只能找国威公司,国昌公司最多也只能作为第二被告,仅付连带责任。最后国威公司损失200多万元,苏昭鑫欲哭无泪。 夏琴鸣告诉《商界名家》记者,和李国庆打官司,耗费了他不少的人力、物力、财力,只要李国庆乐意,他会毫不犹豫地坚决奉陪到底,就是不愿意额外地再给李国庆这种投机取巧之人一分钱。作为一个实实在在的投资人,夏琴鸣希望我们的政府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能够公正、公平地处理事情,保护真正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事态下一步究竟会如何发展,《商界名家》将密切关注,及时跟踪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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