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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德铭:外资并购民营企业、国有资产引起的法律问题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1日 08:49 新浪财经

  2006年9月8日,由中国商务部主办的资本论坛--2006中国企业跨国并购高峰会在厦门隆重举行,论坛就在中国开展外资并购、企业境外投融资、国有企业改制等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新浪财经独家进行图文直播,以下为昊理文律师事务所执行合伙人赵德铭的发言。

  赵德铭:

  我非常喜欢厦门,因为我最美好的青春岁月就是在厦门度过的,我在厦门大学法律系做过副教授,许多美好的记忆集中在今天,非常的感谢。

  我首先介绍一下我们机构的背景情况,昊理文律师事务是上海的机构,我们所有的工作人员都是法学博士。我们目前是为高端客户提供服务,是指跨国公司和国内知名的企业。我们目前的客户群有12家是国内500强企业,我们在企业并购方面也很有影响,主要是帮助代理公司寻找目标公司。也地区企业与对方进行谈判。

  我们目前在美国芝加哥有一个分支机构,2006年亚太访问杂志平我们的事务所为

世界500强,我为我们三年间取得的成绩感到无比的骄傲,只有在中国才能有这样的奇迹。

  今天讲外资并购民营企业国有资产引起的问题。

  目前有一个案例,一家美国公司要买一家民营企业,后来发现这家公司1979年成立,当时是一个集体企业,在某一个市的乡镇企业局登记的集体企业,过了几年后,成了市的乡镇企业,后来又改制,变成了国有企业,后来又改制,把部分的股权转让给部分的管理层,就变成了类似国有和个人至今的有限公司,后来又改制,实现了完全的民营化,后来又上市,但是由于在资本市场上市需要大量的资金,他就开始募集资金。

  我们经过调查之后,发现这个企业本身在改制过程中存在诸多的问题,首先他以前作为集体所有制,在改制过程中,没有按照有关的国有资产的规定来进行改制,为什么会有国有资产问题呢?因为根据有关的集体企业产权的规定,如果一个集体企业的出资人是各级政府包括乡镇政府,国家就会界定为国有的产权或国有资产一旦是国有资产情况下,即使是集体企业,并购时都要根据国有资产的规定进行执行。

  在这种情况下,这个老总说我们是集体企业,没有国有的产权。我说我们有明确的规定给他看,进行了一番普法教育,他终于地承认在当时的改制中,没有按照有关的国有企业进行审批、监督和定价。所以造成了一系列的问题,导致目前的产权究竟是国有还是属于民营?这些问题的表现在我们这个案例中出现了很多问题。

  第一、该公司是91年进行改制,但是评估报告是1992年,超过了一年,根据有关的规定超过一年的评估报告是无效的。

  第二、评估报告作出了有关的定价,但是双方并没有按照定价进行交易,长期没有交社保。这样对交易的金额进行了对冲。

  第三、某个个人对企业的贡献特别大,比如300万的股权界定为无偿交给个人。

  第四、有关的程序没有审批。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作为专业人士应该给予什么样的意见吗?如果把现有的某些股东收购股份的话,客户的权益是否会受到保障?会不会有一天国有资产的管理部门说,产权是政府的,要收回来。

  我们中介机构要扮演两个角色,一个是进行沟通,目标公司往往是民营企业,有一些历史性的思维方式,我们遇到了很多这方面的问题,在国内有一个著名的

化妆品品牌,和法国比较著名的化妆品品牌,法国的品牌全面的收购国内的品牌,它们谈了五年,最后达成了一致意见,我们就开始介入了,谈了一周之后,大家不欢而散,用客户的话讲,其中有很多的洞,我翻译成价格扣减的因素太多了。

  第二,更重要的是评估量化风险。所有的投资都是由当时的镇一级的政府出资的,根据中国的规定,产权本身和收益所形成的资产都是属于国有的。所以我们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到底这个企业中有没有国有资产?

  这些这个问题可以有两方面的方法,第一比较简单的方法,就是把历史遗留的问题全部解决,比如补办审批程序等。最困难的是评判加以价格的问题,因为时间过去了,没有办法进行评估。在对调进行审批的情况下,我们认为风险就不大了。但是这一点是非常困难的,要牵涉很多的问题,包括原有的机构现在没有了,现在的国资委不愿意做这种事情,在这种情况下下,我们又提出第一个层次的问题解决不了的话,可以选择第二个问题。要求当地的两级国资委确认,该公司没有任何的国有资产或国有产权,只要能确认这一点的情况下,作为外资的买方,可以作为善意的第三方保护。

  在没有国有产权的情况下,就可以确认在目标公司没有任何的产权,法律有一个禁止反悔的原则。

  我们作为第三方,将目标公司与国资委进行交易,只要国资委原来的产权人确认没有权利,我们就作为善意的卖方,只要对降是合理的,我们就受到法律保护

  正是基于这一点,经过多方的努力,确实的大了两级国资委的批文,确认某目标公司没有任何的国有产权和资产。我们说这样就没有问题了。

  这只是说在法律尚没有问题了,但是在实践中,还是有一些非法的因素起作用。

  在一些西部的地域,一些国有公司变成了私有企业,原来的国有资产注销,后来政府反悔要收回来,他就可以收回来。因为在中国的《公司法》中,国资委有确定产权所有者的权利。另外一方不服,就进行民政诉讼,即所谓的民高官,后来民败诉。所以这一方面还是有风险的。

  所以大家需要注意这样的一个问题。作为中介机构,进行并购的时候,我们都要尽可能地在底线的范围内,促进交易的完成。

  这是以风险的预估量条件,除此之外调查的清单是非常长的,我们往往提供的调查报告有好几百页。包括企业产品的标准,有没有进行备案,如果没有,就可以进行处罚。还有劳动方面的问题也会有涉及。在目前非常活跃的中国市场,我们中介机构也是很活跃的,可见外资本身在中国的投资是很活跃的。

  我们目前的客户就是一个基于进入中国市场的外国公司,由于时间的关系,我就介绍到这里,如果有任何的问题,我们可以在对话环节进行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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