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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逸人:对外私募的法律问题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1日 08:43 新浪财经

  2006年9月8日,由中国商务部主办的资本论坛--2006中国企业跨国并购高峰会在厦门隆重举行,论坛就在中国开展外资并购、企业境外投融资、国有企业改制等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新浪财经独家进行图文直播,以下为美国泰山投资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李逸人的发言。

  李逸人:

  各位来宾,女士们,先生们,下午好!

  我非常荣幸代表美国泰山投资基金参与此次的资本论坛。我首先介绍一下我们基金的背景情况。

  我们是外国的私募投资基金,目前管理差不多8亿美元,专门投亚太地区直接投资的项目,我们的基金投资人来自于全球的金融机构以及一些家族财团,比如说美国的家族财团,美国的企业退休基金,美国政府的投资机构,欧洲的退休资金,欧洲类的基金,再加上日本的信托银行。这些投资人都是管理几亿美元的资产。

  我们目前在纽约、东京、首尔、香港都有办事处,在上海也正设立新的办事处。

  我们的投资额都比较大,差不多是2000万到7500万美元之间,大的有1亿美元以上,我们都是长线投资,三到五年,我们希望可以提供高价值的策略、经验和机制。根据公司的需要,帮助公司顺利地在海外上市,或者帮助公司引进国际先进的管理系统,技术设备,分公司,扩展海外市场。

  当然我们也会提供长期的策略和咨询服务。我们过去几年差不多投了7亿美元左右,今年投了两个国内的企业,一个就是在

福建省莆田市的中国闽中,是一个农业的企业。另外是环保的项目,两个国内的投资今年总共5000万美元左右。

  我们在其他国家,比如说印度,日本,东南亚地区都有其他的投资。

  下面我希望给大家分析下对外私募方面的法律问题。

  第一、2006年2月1日起生效的《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的管理办法》;

  第二、外国投资者并购的相关规定。

  首先探讨对上市公司的战略投资。

  新法规允许投资者成为中国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包括绝对的控股权,起码就是10%的股权。这些投资有三年的锁定期,对持股比例超过30%的情况下,继续收购的情况,不再规定必须发出全面的收购要约。

  规定要求境内公司聘请在中国注册登记的中介机构担任专业财务顾问以保证交易的公平性。

  我们认为新法规对私募投资者来说是好消息。

  为什么呢?因为我们的投资都是长线的投资,经常不以后短期的流动性。我们认为新规定对外资特别是私募投资者在国内投资是有利的。

  目前我们在和几家上市公司探讨一些初步的合作可能性。同时我们和其他的外资、其他的私募投资基金有一些区别,我们不争取控股股权,也不需要占大股。我们认为,企业的管理应该是看好投资的形势,认为我们是长期的合作伙伴。然而因为有三年的锁定期,所以我们必须要进行比较详细的调查,对管理层、公司和整个行业有必须完全的认识和理解外资投资者对国内企业的并购。

  新法规定针对的目标:外国投资者对核心行业企业的控股权,跨国的公司结构,红筹股的资产价值,

  首先分析一下核心行业企业的控股权。

  对于外国投资者在某些核心的行业获得控股权,是否会危机国家经济安全的讨论,最近争议很激烈。对此规定明确要求如下情况必须报商务部的审批。今天上午也探讨了。下面有几个问题。

  第一、并购对象涉及重点的行业,存在或可能影响国家经济的安全。

  第二、并购对象拥有驰名商标或中华老字号。我们认为这些新法规,应该是提升政策的透明度以及清晰性,是一种有益的进步。然而,对于未明确定义的核心行业,或者驰名商标,我们持保留态度。这将导致国内竞争对手对执法过程的质疑。会受到贸易保护者的抨击。

  我们认为中国需要一系列的清晰定义的反垄断法规来归置这类问题。

  此外,我们对这些额外添加的审批程序所可能耗费的时间,也有所顾虑。今天早上,我们也讨论了一些案例,比如说,徐工或者洛阳轴承集团,包括浙江素苏泊尔企业的案例。

  下面分析一下有关红筹股的法规。

  新法规明确规定境内的企业或自然人通过在境外设立的或控制的公司名义并购有关联关系的境内的公司,须报商务部审批。

  我们相信申述规定义在组织恶性资本竞争并使政府审批程序更加透明化,而无意叫停红筹股。然而,这些物外规定的设立将无疑增加红筹股上市的成本脊索需耗费的时间,而纡子投资者会会这种不确定性有所考虑。

  这是非常初步的分析,希望下面还可以有机会交流,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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