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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丹阳:解读外资并购新规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1日 08:33 新浪财经
2006年9月8日,由中国商务部主办的资本论坛--2006中国企业跨国并购高峰会在厦门隆重举行,论坛就在中国开展外资并购、企业境外投融资、国有企业改制等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新浪财经独家进行图文直播,以下为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副院长沈丹阳的发言。 沈丹阳:各位代表,女士们、先生们,大家早上好! 很高兴参加这次论坛,和大家交流看法。8月8号,商务部投资委、税务总局,工商管理行政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等部门联发布了外汇管理规定,并且从今天,也就是9月8号开始执行,这个规定实际上是对2003年3月的发布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一个修订。 国内外的新闻媒体、从事外资工作的以及外商有意到中国进行并购的企业都有一些关注,媒体有一些猜测,我本身就接受过一些记者的采访,今天中央电视台四套有关于我的报道。 为什么规定会这样少呢?因为当前有两件事情同时发生,一个是新规的发布,大家对此有一些猜测。商务部对新规的解读和解释比较少。 我今天主要讲一下新规的出台原因,第二有什么新的亮点。 首先关于出台的目的。最近不少媒体报道,新规加强对外资并购的限制。揣测新规出台和其他的并购案之间的关系,甚至上升到国家民族产业利益的高度。我认为,不论是老规定,还是新规定,从志愿上看,第一章的第一条:为了促进和规范外国投资者来华投资,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利用外资的水平,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保证就业、维护公平竞争和国家经济安全,依据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老规定和新规定的差别在哪里?就是后面一句话的“及《公司法》”这四个字。老规定实施三年多为什么就进行修订?商务部条法司是新规制定的主要单位,该部门的司长做了权威的解读。我个人的理解向大家报告一下。 首先是更有利于扩大开放。外资并购在中国逐渐的升温,以并购方式进行的跨国投资合作,从微观上看对投资合作双方来说是一种“双赢”,从宏观上考察则对投资国和投资东道国都有好处。否则就不能解释,为什么跨国并购在全球,不仅仅在中国,在很多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之间,成为当前FDI外商投资的主流。现在外商投资的主流并不是内地投资,而是并购。这就是从微观、宏观上对中国都是有好处的。 1、就我国而言,利用外资并购同样有积极的效应,同样可以从宏观上和微观上获得我们所要的利益。 2、近年来,我国利用外资的战略正在进行重大调整,利用外资仍然是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重要内容,但更强调利用外资要提高水平。发展外资并购就是提高利用外资水平的一个重要内容。 3、《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就强调了“适应跨国投资发展趋势,积极探索采用收购、兼并、投资基金和证券投资等多种方式利用中长期国外投资”的思路。十一五规划纲要继续提出要运用多种形成利用外资。 4、我国全面进入加入WTO后的过渡期,外资并购案例将会越来越多,再此情况下通过完善并购新规,打消外商疑虑,才能更有利于外资并购的发展,才能更好地对外开放。 第二、为了更好地和《公司法》等相关立法相衔接。 1、近两年来,我国相关法律和法规在国有产权转让及管理、税收待遇界定及征管、外汇登记及管理、上市公司引进外资、企业注册登记等方面有了新的修订和调整,2006年,又新出台了股权分置改革涉及外商投资的规定和A股上市公司引入境外战略投资者的规定。所有这些,都要求外资并购的相关法律规定做出相应调整。 2、出于修订后《公司法》对外商投资标准、投资方式和投资期限等内容均有所放宽,为使并购规定适应《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定的调整,落实国家关于加强外资并购监管和进一步完善并购规定的要求,新规相应的对外资并购的原则、条件、程序、例外和监管等做了更加明确、详尽的规定。 三、为了有利于堵塞体制上的漏洞。 1、最主要的是针对一些国内企业海外借壳上市,变成外资企业后又回来对国内企业进行并购的做法“假外资”的问题。 2、这些社会各界反映强烈的“假外资”问题,新规一方面引入了“实际控制”原则,在第四章“外国投资者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公司”中,首次明确了外资可以用换股的方式并购境内企业,但境外公司必须是上市公司。另一方面,通过更严谨的规定堵塞各种可能的“空子”。 3、第四章以及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五十八条主要内容都是针对所谓“假外资”而来的。 外商在税收政策方面和其他的政策比较大,现在的“两税合一”也成了一个焦点,现段时间有各种说法,比如我们每年有上百亿美元,但是有很大一部分是“假外资”进来的。这方面我不展开讲了。 四、为了更好地维护公平竞争和国家经济安全(解决实践问题),新规的制定增加了两个部门,一个是国资委,一个是证监会。 1、在产业政策方面,规定“被并购境内企业原有所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应符合有关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应进行调整”(第四条)。 2、涉及企业国有产权方面,规定“外商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涉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事宜的,应当遵守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第五条)。“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导致以国有资产投资形成的股权变更或国有资产产权转移时,应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十四条) 3、涉及上市公司,规定“如果被并购企业为境内上市公司,还应根据《外国投资着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第六条) 4、对重点行业和一些可能迎新国家经济安全的并购,即“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并取得实际控制权,涉及重点行业,存在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经济安全因素或者导致拥有驰名商标或中华老子号的境内企业实际控制权转移的当事人应就此向商务部进行申报。“当事人未予申报,但其并购行为对国家经济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商务部可以会同相关部门要求当事人终止交易。” 二、第二个方面,新规的其他亮点。 (一)、首次明文允外资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公司。 1、允许外资投资者以境外上市公司股权(包括已上市的股票和拟增发的股票作为并购境内企业的对价)。 2、允许境内主体为境外上市目的,以其在境外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反向并购境内企业股份。 (二)、新规有利中介机构在外资并购中进一步发挥作用。 我认为这是一个非常大的亮点。这是一个商机,过一段时间在上海有一个关于并购的研讨会,他们给我打招呼,希望我也去和他们交流一下,我认为对于中介机构是一个非常好的消息。 1、新规的第30条,明确“投资者以股权并购经能公司,境内公司或其股东应当聘请在中国注册登记的中介机构担任顾问,并购顾问应就并购申请文件的真实性,境外公司的财务状况以及并购是否符合本规定第14条,第28和第29条的要求做尽职调查,并出具并购顾问报告,就签署内容主项发表明确的专业意见。 (三)、新规行文严谨且出台的时机很好。 《南方都市报》8月17日刊登吴向宏的一片评论文章认为,新规是我国在商业领域中,迄今为止唯一达到了国际行文水准的法律法规性文件,因为确实比较严谨。 从出台时机上看,一是在当前社会上对外资并购问题议论较多的时候,对于外资在中国进行的所谓“恶意并购”或不规范并购的行为,社会各界议论较多,认为原来的外资并购规不够明确可以明示正则,消除误解,二是在涉及国家经济安全,外商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等问题上,原有规定不够清晰,现在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可以打消外商的一些疑惑。三是新规在这个时候出台,其中的部分条款可以对抑制当前的房地产市场泡沫和外资投机问题也发挥一定的作用。 三、未来一个时期我国外资并购拥有什么特点? (一)、并购是国际趋势,审查也是国际惯例,跨国并购已成为跨国直接投资的主要方式。包括中海油去并购,比如印度,同样也需要审查。我看到一个商务部的数据,全球直接跨国并购的总额占80%。还有一些数据也说明了这一点。91年到95年,并购额增长4.4%,1996—1999年均增长40.2%,1999年全球跨国并购案6000起,并购额达到7201亿美元,2000年超过1万亿美元。这是我认为会发展的原因。目前中国的发展是和国际联系在一起的。 (二)、健康的并购有利于中国经济发展。 从宏观上看,可以借助外资并购盘活存量资产,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进而实现社会利益最大化。可以有效补充国有企业改革中的资金不足,为国有企业改革创造有利的融资条件。 有利于改善我国国有企业的产权制度和公司治理结构。 (三)、规划有利于并购发展。 从以上三点来看,所以我的判断结果是新规会促进外资并购在中国的发展。 我的报告就到这里,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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