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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千瓦时电可加价7分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9月11日 03:04 舜网-济南时报

  时报9月10日讯(记者 李绍庆)供电部门不能直接抄表收费到户的,用电价格到底按什么标准收取呢?记者今天从市物价局了解到,对于不能直接抄表收费到户的城市(含县城和乡镇驻地)商业用房以及其他转租用房等用电,实行最高限价管理,每千瓦时最高可加价7分钱。

  市物价局日前出台政策,对不能抄表收费到户的电费价格予以规范。

  文件规定,供电部门不能直接抄表收费到户的城市(含县城和乡镇驻地)商业用房以及其他转租用房等,变压器产权单位与最终用户结算电价,按照济价格字[2006]81号文件规定,在当月供电部门实际平均收费电价的基础上,每千瓦时最高加价不得超过0.07元(不含居民生活用电;居民生活用电价格为0.5469元/千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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