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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禁用解释权归本店等霸王条款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0日 16:01 中国经营报

  来源:中国经营报 本报记者:佚名

  日前,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加强北京市合同监督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中明确规定:预先拟定且未与对方协商即纳入合同内容的条款属格式条款(即霸王条款),同样要被视为霸王条款的还包括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使用的通知、声明、商业广告、店堂告示、凭证、单据等内容符合要约规定和格式条款定义的。通知中称,格式条款不应含有排除对方权利的内容,如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请求支付违约金或者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解释合同的权利,对合同争议提起诉讼的权利,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主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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