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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界定真空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0日 09:56 财经时报

  姜雷

  余姚燃气公司与市建设局争执的另一个焦点是,配套费作为资金来源形成的固定资产即城市管网资产是否属于国有资产。而对于产权归属的判定产生的影响或许将对整个行业产生重要影响。

  余姚建设局表示:根据2002年10月市长办公会议纪要[2002]8号,已经确认天然气工程的管网资产作为国有资产处理。陈文荣告诉《财经时报》:余姚天然气公司5年来,总投资仅为2600万元。但如果将管网纳入其固定资产,整个账面资产已经达到了8000万元。

  而余姚天然气公司则认为,企业为用户提供管道燃气接入和安全供气服务所应收取的费用当然应当归企业所有,在余姚市财政未投入任何资金进行天然气管网建设的情况下,怎么能将这一资产视为国有资产?

  法学专家们则有自己的看法,来自北京君泽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吴立新表示,财政部于2003年5月30日颁布《关于企业收取的一次性入网费会计处理的规定》(财会[2003]16号),明确规定,入网费收入应当记载为“递延收益”科目,按合理的期限平均摊销,分期确认为收入。

  律师陶武平则表示,根据《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遵循“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余姚市建设局以配套费为资金来源形成的固定资产认定为国有权益,缺乏法律依据。

  在中国

能源网专家韩晓平看来,无论是将配套费计入国有资产,还是将其计入自己企业的资产,目前都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而这也将成为民营资本投入燃气业的巨大风险。

  实际上,非国有资本进入燃气行业,更为看重的是投资燃气管道形成的资产价值。城市管网的投资属于天然的排他性投资,一旦投资就可以享受30到50年的独家垄断经营权。因此,从天然气到达用户的这一段管道也被称作是“黄金一公里。”

  在国内,大部分企业是将配套费作为企业收入。记者查阅在香港上市的数家燃气类公司,均将接驳费和燃气使用费作为公司的主营收入。其中,仅民营燃气公司新奥燃气(2688,hk)的2005年接驳费业务收入达到了10.3亿元,约占该公司总收入的50%。

  记者注意到,数家上市公司在风险提示中均明确表明,对于接驳费形成资产的归属认定,是这些上市公司未来不可预测的风险。

  中国城市燃气协会秘书长迟国敬则强调,民营燃气公司的高利润并不是因为公司的经营能力有多么强大,而是过分依靠接驳费,这种模式不可能持续太长时间。

  如果接驳费取消,民营资本投资燃气终端的热情还会像现在这么高涨吗?余姚事件如何裁决,或许将成为这个行业的一个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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