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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从十方面加强对改制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9月08日 10:42 国资委网站

  近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哈尔滨市监察局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改制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紧急通知》,从十个方面严把改制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以保证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顺利进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一,保证改制企业资产状况的真实完整。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必须真实完整地反映企业的资产状况,严禁转移、隐匿以及私分国有资产。对清产核资后,由于主观故意或人为
失误造成的新的资产损失,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加强产权出让定价管理。改制企业产权出让必须按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并由同级国资监管部门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进入产权交易中心挂牌交易,挂牌底价应以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为依据。改制企业不得自行委托中介机构对出让的资产进行评估和定价。外来投资者对资产进行尽职调查的结果,可作为投资人投标或双方谈判的参考,不能据此调整评估结果和作为出让方定价依据。

  第三,严格规范企业资产的租赁行为。企业不得低价租赁国有资产,不能因租赁资产给企业改制造成法律障碍,租赁事宜须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通过。资产租赁收入要用于企业改制和生产经营。

  第四,严格控制改制企业各种境内外考察和招商活动。企业不得参加各种无实质性内容的境内外考察和招商活动,如确需参加此类活动,须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备案。

  第五,严格控制企业非生产性支出。企业改制期间原则上不允许购买小轿车等非经营性资产,如特殊原因必须购买的,须报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备案。

  第六,严禁擅自提高工资标准和滥发奖金实物。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劳动工资标准。企业在改制期间偿还职工内欠,须经劳动部门核定并报主管部门批准。企业福利基金无结余的,不得搞福利性支出。

  第七,严格规范企业资金的支付行为。现金支付应首先满足企业生产经营和改制的需要。凡账龄已满三年或虽未满三年但金额较大、属历年陈欠的账内应付款项的支付,须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审批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加强聘用中介机构工作的管理。企业改制期间所进行的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委托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并核定付费标准。企业由于其他原因需要聘用法律及会计咨询机构的,须经主管部门批准,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备案并核定付费标准。

  第九,加强企业风险控制。改制企业涉及的对外担保和重大投融资事项,要严格按照市国资委下发的有关文件履行报批手续,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第十,严禁商业贿赂。改制企业在改制重组、产权交易、选聘中介机构、资金支付及供销活动中,要严格遵守国家和省市治理商业贿赂的有关文件精神,严禁各种商业贿赂行为,对违纪违法的企业和个人,将按照市关于治理商业贿赂的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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