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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矿采矿权价款收入明确分成比例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8日 07:19 人民网—人民日报海外版

  本报北京9月7日讯 记者秦京午报道: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关于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首次明确划分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中央与地方的分成比例。而省、市、县分成比例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通知》规定,自2006年9月1日起,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按固定比例进行分成,其中20%归中央所有,80%归地方所有。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包括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登记机关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方式或以协议方式出让国家出资(包括中央财政出资、地方财政出资和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共同出资)勘察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时所收取的全部收入以及国有企业在申请国家出让其无偿占有国家出资勘察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时按规定补缴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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