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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何以懂事不管事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7日 07:56 人民网—人民日报海外版
公司支付报酬监督作用难发挥 不是所有专家学者都可以胜任 不久前,由于虚增利润和公布虚假信息,科龙电器的主要负责人受到了证监会的依法处罚。而原科龙电器三名独立董事陈庇昌、李公民、徐小鲁也将受到起诉。 这只是我国独立董事众多风波中的一个缩影,自2001年我国证券市场引入独立董事制度以来,从新疆屯河独立董事魏杰的辞职,到伊利股份独立董事被撤职,到哈慈股份、ST达尔曼独立董事遭上交所谴责,再到今天科龙独立董事将被起诉,独立董事风波一直不断…… 产生过程缺乏竞争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独立董事尽管不参与公司日常的经营活动,但董事包括独立董事毫无例外得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客观独立地指出公司存在的问题,包括公司发布虚假信息,公司的资金被挪用等。 但真正尽到勤勉义务的独立董事并不多。根据证监会下发的调查结果,科龙披露的2002年、2003年、2004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等违法事实。“之所以出这么大的问题和科龙的独立董事监督不到位有一定关联。”中央财经大学证券期货研究所副所长韩复龄接受采访时指出。 2001年8月16日,中国证监会专门发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对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制度提出了强制性要求。目前,沪深两市1300多家上市公司共配备独立董事近4000名,“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的数量多少不是关键,关键是他们应该发挥作用,在我国,很多独立董事只是一个摆设,实际上,独立董事在履行职务时,完全当作兼职在做,很少能对公司提出宝贵的意见。”中国法学会商法研究会副会长赵旭东这样说到。 严义明律师指出:“现在不少企业的独立董事都是由大股东或者经营者推荐的,对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配股等行为缺乏监督机制。出现问题的主要原因是独立董事不独立。” 报酬体系应脱离企业 对如何完善我国的独立董事制度,赵旭东认为,首先要把握的就是独立董事的产生机制,独立董事的特殊性需要法律给予规定,体现他的特点。另外就是任职资格有进一步完善的需要,不是所有专家学者都是可以担任独立董事的。 在香港,独立董事的报酬由专门的基金来支付,与企业在经济利益上关系很小,但在我国,独立董事的报酬由公司直接支付。据悉,陈庇昌、李公民、徐小鲁三人分别自2001、2002、2003年起担任科龙的独立董事,他们都是原科龙董事长顾雏军入主科龙后组阁的“班子成员”,每年拿着36万港币的津贴,因其高收入而被称为“天价”独董。“科龙的独立董事,报酬那么高就要履行相应的职责。”赵旭东评价到。 韩复龄认为,如果独立董事由公司管理层来定,其产生过程缺乏竞争性,还会形成变相的雇佣关系,监督制约作用很难落到实处。而且其报酬体系应该和企业独立开来,这样能够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让他们站在公正、客观、独立的立场上观察问题,维护中小投资者权益。 韩复龄还说,在我国,有很多独立董事对自身担负的职责不明确,没有尽到应尽的责任与义务,成了签字董事,开会举手的独立董事,实际上发挥的作用和当时设立的初衷有些背离,没有达到预期的目的。 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目的是“为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为此,赵旭东说,大股东利益自身就能保护,独立董事更应表现出对中小股东保护的使命,同时,独立董事不仅仅是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的,他应该为整个公司利益、全体股东的利益。 引入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相对于国外的独立董事制度,我国尚未建立股东代表诉讼制度,通俗地说,现在有法律但是没有诉讼,法律是真的还是假的?这把剑会不会杀人?这些就有怀疑,所以法律的严肃性没有体现出来。 严义明律师表示,目前,公司法中规定,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一样,需要对上市公司的问题负有连带责任。但是由于我国没有这方面的司法实践,法律并没有变成实实在在的责任,这也是导致我国的独立董事“不独立”——没有从根本上维护我国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的重要原因。 在科龙披露的三次年报当中,所有独立董事都签署表示了对披露的信息的正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连带责任。严义明强调,现在发现了虚假,并且这种虚假信息给投资人造成了损失,独立董事个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赵旭东教授也向笔者肯定说:“通过司法实践来体现是有必要的,对独立董事、监事都一样。一方面法律规定有这个义务,在实际中需要通过司法程序、行政程序等才能使法律规定的责任与义务落到实处,强化独立董事的责任感,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 据了解,目前,我国已经开始引入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从司法实践上加强了对投资者的权益保护。今年起实施的新《证券法》,明确规定了对投资者的损害赔偿制度。值得一提的是,大力加强对投资者的保护,尤其要建立股东代表诉讼、共同诉讼制度来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被纳入今年我国证券期货工作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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