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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明确基金境外投资细则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7日 07:55 证券日报

  本报记者 家路美

  国家外汇管理局昨日称,国内基金公司境外投资细则已于近日出台。据此,国内机构和百姓可通过基金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涉足国际资本市场获取收益。 

  国家外汇管理局近日出台的《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证券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基金公司境外证券投资的业务流程及相关监督管理内容。

  根据要求,基金公司办理境外证券投资业务,应取得经营外汇业务资格及境外证券投资的额度,同时要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基金公司境外证券投资业务中的外汇账户及其收支范围,总计包括自有外汇资金账户、境外证券投资外汇账户、境内托管账户和境外结算账户。  

  境内居民个人和机构认购、申购基金,以及赎回或分红时,应通过银行办理。而且认购、申购基金时,居民个人只能使用本人存放于境内银行的外汇存款,不得直接使用外币现钞,机构不得使用债务性外汇资金。境内托管人(托管银行)应按要求报送外汇资金流出入、账户收支等情况,并进行国际收支申报,以加强统计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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