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建立开发银行项目贷款联合监督检查工作机制(06-9-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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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9月06日 16:20 审计署网站 | |||||||||
为更好地发挥开发性金融和投融资平台的作用,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最近,山东省监察厅、审计厅和国家开发银行山东省分行联合下发了《关于建立项目贷款联合监督检查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对联合监督检查的工作目标、检查对象和内容、工作程序及建立联合监督检查机制的有关要求等作了规定。 《意见》指出,开发银行贷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涉及到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产业
《意见》确定,建立联合监督检查机制。国家开发银行山东省分行和监察、审计机关为实施联合监督检查的职能单位,实行联席会议制度,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监督检查内容的不同,各级监察机关侧重对行政职能部门及相关人员执行和保证贷款投向政策、土地政策、房屋拆迁政策、项目建设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级审计机关侧重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投融资平台以及项目法人的运作和财务管理、法人代表的资质和行为及其他相关内容的监督检查。国家开发银行山东省分行及时研究分析贷款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情况,并向各有关监督单位提交需要监督检查的业务内容及相关资料,派员参与联合监督检查工作。监督检查的后续工作,包括对监督检查情况的分析、评价,协助和督促被监督检查对象落实整改措施,对发现问题的查处纠正等,可视具体情况由各有关监督机关联合处理或按照归口原则独立处理。 《意见》还确定,各级政府与开发银行联合成立的开发性金融领导小组增加当地监察、审计等监督机关的负责人为成员。按照归口原则,各监督职能单位组织协调各市、县建立联合监督检查机制;指导各市、县监察和审计机关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力量参加对山东省省级有关被监督检查对象的联合检查。联合监督检查工作一般采取组成联合检查组的办法实施,由联席会议根据贷款项目行业情况,每年确定对2至3个行业进行监督检查,特殊情况随时检查。 《意见》要求,建立和疏通各成员单位之间的日常信息交流制度和渠道,实现监察审计成果共享。开发银行结合贷款项目管理及时向监察、审计机关提供有关项目情况;监察、审计机关及时向开发银行提供日常监督检查中涉及贷款项目的检查结论和情况。根据需要和可能,建立被检查单位数据库和检查情况资料库,扩大信息共享范围,提高执法信息化水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