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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不合规外汇流转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6日 15:28 潇湘晨报

  新政的另一个重点是从严控制外汇流转。

  《通知》规定,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注册资本未全部缴付的,或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或开发项目资本金未达到项目投资总额的35%的,不得向境外借用外债,外汇局不予办理外债登记和外债结汇核准;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中外投资各方,在合同、章程、股权转让协议以及其他文件中,订立保证任何一方固定回报或变相固定回报条款的,外汇局不予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或登记变更。另外,境外机构和个人通过股权转让及其他方式并购境内房地产企业,或收购合资企业中方股权,未能以自有资金一次性支付全部转让款的,外汇局不予办理转股收汇外资外汇登记。

  《通知》还规定,境外机构和个人在境内银行开立的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内的资金,不得用于

房地产开发和经营。“以往,无论是从国外直接进入的资本项目外汇账户,还是国内贸易产生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并没有明确规定不能用于房地产开发经营,显然,这一政策将对未来外资投资房地产产生较大影响。”银行人士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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