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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化程序 提高效率 安徽试行经济责任专项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06-9-5)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9月05日 17:00 审计署网站

  近日,安徽省纪委、组织部、监察厅、人事厅、审计厅、国资委联合下发《安徽省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专项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暂行办法》,以突出经济责任审计重点,简化审计程序,提高工作效率。该办法共分4章17条,分别对经济责任专项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的立项委托、审计(调查)重点内容、审计(调查)程序、审计结果利用等作出了详尽的规定。

  明确适用范围。暂行办法规定,专项审计是指审计机关对领导干部履行任期经济责任部分情况实施的审计。专项审计调查是指审计机关运用审计和其他调查方法,对与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有关的特定事项,向相关部门、单位和个人进行的专门调查活动。对于财政财务收支数额较小、没有财政资金分配权及行政审批和收费权、群众反映问题较少的部门、单位,发生重大财务异常情况的企业,其领导干部在任期内、离任时可以有计划地安排专项审计。在领导干部任期内、考察、考核、任职公示期间,与领导干部履行任期经济责任相关且属于审计职权范围内可以查证的较为明确具体的特定事项,可以安排专项审计调查。

  突出重点内容。暂行办法规定,有关部门可以在下列经济责任审计内容中选择两项,委托审计机关实施专项审计:主要经济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国家经济政策、财经法规执行情况,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和效益情况,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情况,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及其执行情况,遵守领导干部廉政规定情况。安排专项审计调查的特定事项应当符合以下特征:群众反映比较集中、线索比较清楚、与领导干部履行任期经济责任相关、属于审计职权范围内、通过现有审计手段可以查证的较为明确、具体的特定事项。

  简化审计程序。暂行办法明确,审计机关实施专项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领导干部送达专项审计通知书,并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在审计工作开始三日内提交任期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书面材料。调查组在专项审计调查实施时,向被调查单位送达专项审计调查通知书。审计组的专项审计(调查)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领导干部意见的期限为五日。

  严格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每年年底前,组织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商纪检监察机关、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关和审计机关提出下一年度专项审计建议名单,综合平衡后,报请本级党委、政府或者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向审计机关出具委托书,说明被审计的对象、起讫时间、审计内容及要求等。组织部门、纪检监察机关、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关认为应当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调查的,报请党委、政府或者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向审计机关出具专项审计调查委托书,说明被调查的对象、查证事项及要求等。凡超越审计职权范围、审计手段难以查证的经济案件或者复杂事项,不得作为专项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项目委托审计机关实施。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利用的有关规定,及时、充分地利用专项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结果,并将审计结果利用情况反馈给审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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