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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破产浮出水面 金融监管部门将主动干预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5日 09:19 中国财经报

  宋镜

  历经12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近日出台。这部法律被称为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标志性法律”之一。其中,对金融企业、金融机构的破产规定因为是首次出现,因而备受关注。

  规范金融机构破产不能再“拖”了

  由于关系社会稳定,金融机构的破产一直以来非常敏感。1986年出台的企业破产法(试行),并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一些金融机构虽然负债累累、无力运营,却一直在苟延残喘,结果是投资人的损失在一拖再拖中不断扩大。但这并非长久之计,1999年,广国投成为我国第一个破产的金融机构,自此之后,又有多家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宣告破产——相对于法律的滞后,现实的需要已经不能再等待下去,只能先“摸着石头过河”。也正因此,对金融机构破产进行规范,成为不能再拖下去的问题。

  金融机构破产体现较强干预性

  银监会有关工作人员对记者表示,很多国家对金融机构的破产制定了单独的法律,而我国目前是将这部分内容放在了《企业破产法》中,同时规定国务院可以根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对金融机构的破产制定实施办法。《企业破产法》中有关金融机构破产的规定即该法的第134条,表述文字虽然不长,意义却颇为重大。对比其它类型企业破产的程序,对金融机构破产的规定,体现出了较强的政府干预性。

  一是当金融机构出现破产情形时,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而不是坐等金融机构主动提出破产申请。

  “这主要是为了防范金融风险。”《企业破产法》草案起草工作组成员、中国人民大学教授王欣新表示:“金融监管机构对濒临破产的金融机构主动进行行政干预,可以避免将金融风险和信用危机进一步扩大。”

  由于金融机构不同于一般企业,其经营状况直接关系到各种类型投资人的资金安全,进而直接关系到社会稳定,因而监管机构的及时介入是非常必要的,这也是众多市场经济国家采取的通行做法。综观几年来一些券商倒闭的过程,不难发现,如果金融机构出了问题,如果没有监管部门的强力介入,而是任由资不抵债金融机构继续吸收资金以弥补旧账的话,结果将是非常危险的。

  二是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出现重大经营风险的金融机构采取接管、托管等措施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中止以该金融机构为被告或者被执行人的民事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

  “这是一种保全措施。”银监会有关工作人员说:“金融机构破产必然涉及众多债权人和债务人,一旦某个金融机构提出破产申请,各债权人必然蜂拥而至,一些债权人还希望通过法院诉讼和要求强制执行,抢先取得金融机构的财产。这都是破产清算过程中需要加以防范的。因此中止相关民事诉讼程序或执行程序,可以避免在破产清算的过程中产生混乱,避免社会不稳定因素。”

  存银行的钱安全吗

  法律规定金融机构可以破产,这对许多思想观念中仍认为“银行是国家开的,决不会倒闭”的老百姓来说,似乎增添了一些风险因素。对此,专家认为,由于金融机构破产的影响十分巨大,作为政府,首先考虑的将是稳定因素,金融机构进入破产程序将十分慎重。

  对出现重大经营风险的金融机构,通常将先由监管机构实施接管、托管等措施,实在不能恢复正常运行的,再进入破产程序。接管、托管过程中,可以通过协商减免部分债务、变卖部分资产、进行业务及资产重组等手段,尽量使金融企业继续生存下去,从而保障债权人的利益。有了接管、托管的一关,即使金融机构最终面临破产,也可以最大限度降低储户的风险与损失。

  在欧美许多国家,“存款保险制度”是保护中小储户利益的主要屏障。这一制度是指在金融机构破产之后,一定额度下的中小债权人可以优先获得清偿,它能较好地保护中小存款人的利益,有利于提高公众对存款的信心。据了解,我国相关部门正在对金融机构实施破产制定细化规定,其中“存款保险制度”是一个讨论得非常多的热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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