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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购房汇兑通道收紧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5日 07:07 新京报

  凡项目资本金未达到投资总额35%的,不得借用外债

  本报讯(记者 苏曼丽) 昨天,外管局发布《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对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市场准入、开发经营等所涉及的外汇管理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进一步收紧境外主体购房境内商品房的汇兑通道。

  《通知》规定,凡外商投资房地产公司未全部缴付注册资本金、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开发项目资本金未达到项目投资总额35%的,不得借用外债。境外主体办理购房结汇时,应提交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文件等相关材料,结汇资金直接划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人民币账户,所购房产转让取得的人民币资金须经审核后方可购汇汇出。

  在此之前,中国银监会已经明确规定,严禁银行业金融机构向项目资本金比例达不到35%(不含

经济适用房)等不符合贷款条件的
房地产
开发企业发放贷款。

  此次外管局禁止未达到上述比例的外商投资房地产公司借用外债,从而堵住了其另一条外部信贷途径。

  “只要

中国经济增长仍保持快速发展,仍会吸引大量外国投资,该项规定不会对热钱产生太大影响,不过对规范我国的房地产市场会起到一定作用。”人大财政与金融学院金融系主任赵锡军表示。

  外管局称,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都严格限制非居民买卖本国商品房。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有关统计,在其187个成员中,有137个成员对非居民投资本国房地产进行管制。境外机构和个人购买境内商品房属于资本项目交易,按照自用和实需原则进行管理也是国际通行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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