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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投向房地产 我国再出新规定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5日 03:27 北京娱乐信报

  据新华社电 近年来部分境外热钱进入中国房地产市场,被视为是境内热点城市房价上涨的一个因素。对此,国家外汇管理局、建设部近日出台规定强化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规范境外机构和个人购买境内商品房。

  这份《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境外主体办理购房结汇时,应提交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文件等相关材料,结汇资金直接划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人民币账户,所购房产转让取得的人民币资金须经审核后方可购汇汇出。

  《通知》对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市场准入、开发经营等所涉及的外汇管理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凡外商投资房地产公司未全部缴付注册资本金、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开发项目资本金未达到项目投资总额35%的,不得借用外债;境外主体并购或收购境内房地产企业未能以自有资金一次性支付全部转让款的,不予办理转股收汇外资外汇登记;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内的资金不得用于房地产开发和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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