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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购新规之后:我们能做些什么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3日 10:13 中国经营报

  吴威

  由商务部牵头、六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对外资并购中备受争议的国家经济安全问题做出了新的监管安排,同时对“跨境换股”、“SPV(特殊目的公司)”等问题做出了新的规定。新规的生效时间为9月8日。

  一纸新规,引来热议无数。面对刚刚改变的游戏规则,投资银行、顾问公司和企业经营者如何理解?我们可以把握什么样的机会?在本报发起组织的首次“并购投资沙龙”上,来宾们就以上问题分享了自己的观点。

  策划:汪华峰 采写:吴威 场地支持:北京乐成国际

  细则“迷惘期”半年到九个月

  《中国经营报》:新规出台后,很多讨论都提到了操作细则,特别是一些关键问题的界定,例如什么是“老字号”,哪些交易行为属于“影响国家经济安全”等等。

  谭祖愈:对,操作细则才是真正对投资方和企业产生具体影响的东西。我认为细则可能还需要一个过程才能面世,所以我们现在不必去猜测。但这个因素毕竟带来了一些不确定性,可能会对目前正在进行的交易有些影响。

  此外,新规试图对很多资格问题进行界定,例如哪些企业是外资、什么是并购、哪些企业不可以被外资并购。从这点讲,规则本身就是一种进步,以前大家是在灰色领域“百舸争流”,现在至少有了一个官方划定的“竞技场”。很多观点认为新规对外资比较苛刻。其实在亚洲地区,政府对待外资并购的态度和中国差不多,在韩国,凯雷也同样因为并购备受争议。

  陈屹飙:新规的出台,是多方利益综合考虑的结果,有比较复杂的背景。政策的不确定性,短期内会导致交易趋缓或停顿,也会给外资进入中国造成一定的阻碍。但随着时间推移,配套细则会逐步趋于合理。我们初步估计,这个过程大概会有半年到9个月时间。

  对于外资并购的审批环节,我们认为应当区别对待。如果真是威胁国家经济安全的控股型并购,严加审批当然无可厚非。但如果对参股这样出于商业目的的交易都要采取审批制的话,操作上必然会产生问题。

  新规带来的不确定性,有时不是并购方甚至审批方能够左右的。在新规第五十一条中,规定了哪些情况下可能涉嫌垄断,投资者应向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报告。但新规同时说,国内被并购企业的竞争对手、有关职能部门或者行业协会认为“外国投资者并购涉及市场份额巨大,或者存在其他严重影响市场竞争等重要因素”时,商务部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均可要求外国投资者做出报告。这个不确定性就无法衡量了。并购交易本身是极其专业和复杂的事情,即使是参与具体交易的会计师和律师,都会有很多不同看法,更何况是竞争对手和政府官员呢?

  新规催生新商机

  《中国经营报》:在当前对外资并购的舆论压力以及政策不确定性下,作为投资人和中介机构,我们能做什么?

  黄三星:当外资对一些敏感行业的控股型并购受到抑制时,可能会催生不同的合作格局,比如国外财务型投资人与国内基金进行联合。目前我们正在和国外投资者商讨这种合作的可能性。然而,尽管国外基金可能不得不和国内基金合作,但是目前国内基金是否具备国际合作的能力、素质,却令人怀疑。

  最近我们并购了某省的一家大型企业,地方政府在初步接洽时就表示,优先和我们谈判,谈不拢了才找别家,最终我们还是拿下了这个项目。因为华控汇金公司隶属于清华大学,是百分之百的国有背景,能给被并购方安全感。

  王晓滨:有人认为,新规出台,海外上市就不能做了,我认为红筹照样做,只是透明度要求更高。我们手上就有两个海外上市的案子,原来希望能抢在9月8日前递交申请,但目前已经不可能了。

  有句古话说“识时务者为俊杰”,对这部新的法规,我们虽然不能改变,但可以从积极的角度去考虑我们的生存之道。新规发布后,我认为至少有三件事情是我们可以做,而且我们已经开始做了。

  首先,新规声明,外国投资者以股权并购境内公司,境内公司或其股东应当聘请在中国注册登记的中介机构担任顾问(以下称“并购顾问”)。这种说法让我很开心,因为我认为这个并购顾问不是律师,也不是会计师,而是指像我们这样的财务顾问公司。所以我告诉那些境外投资者说,你看,我可以做你们的顾问。

  其次,跨境换股蕴含着很大的商机,因为这使中国企业直接在境外买壳上市成为可能。国内公司可以不用绕道SPV,直接和壳公司换股操作,虽然需要证监会批准,但是毕竟拓展了一个渠道。

  再次,新规的重点是限制外资并购,但并不限制FDI(外商直接投资)。所以从投行角度来说,我们可以做中国企业融资。在IPO(首次公开发行)以前,照样可先引入25%以上外资,变成中外合资有限公司,也可以直接上市。

  从这三个角度来看,新规出台,反而让我们的商业机会比原来更多。我们唯一期待的,就是希望审批不要太复杂。

  新规不是“终极裁定”

  《中国经营报》:对以并购为目的的外国投资者来说,新规出台后,他们要做的工作会更多一些。有观点认为,这种局面可能会持续很长一段时间,但针对外资并购,相应的法规以及操作细则,仍然有修订的空间。

  石伊恩:我认为商务部在执行新法规时,应该听取更多不同专业人士的意见。就最近讨论较多的徐工收购案,我认为应当从其他角度考虑问题。对中国来说,制造业的敏感程度远远不及技术创新。从参与全球竞争的角度来看,为什么不让他们融入全球的分工体系呢?

  以我在通用企业担任亚太区经理的经验看,跨国公司选择直接投资或者是并购,完全是基于商业上的考虑。他们选择中国往往是因为中国成本低,有利于完成他的“学习毕业证”。如果他们感觉到政策的不确定性,可能会扭头就走,不会一直在门口等着中国的政策发生变化,因为“金砖四国”(BRICs——巴西、俄罗斯、印度、中国)都可能成为他们的选择。

  王吉舟:我认为,新规不会是针对外资并购的“终极裁定”,它只是我们国家在逐步向外资开放并购市场过程中的一个暂时性规定。很多限制性条款的出现,是由于我们当前所处的环境决定的。一个国家在对外开放的过程中会经历很多阶段,美国也不是一步就走到今天。即使是今天的美国,也还存在着一个由众多重要机构组成的专门针对外资并购的交易仲裁委员会,中海油、海尔和联想都不得不在这个委员会前作出让步,修改甚至取消自己的并购计划。所以,即使在国外,全球化也绝不意味着无限度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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