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支持Flash
财经纵横

破产法明确企业责权利 首规定金融机构破产事宜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2日 04:20 财经时报

  陆志明

  《破产法》重新界定了企业破产清偿顺序,平衡了劳动债权与担保债权的权益,首次规定了金融机构的破产事宜

  历时12年,几经坎坷,《破产法》终将问世。8月27日下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高票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这部法律将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企业破产法》(试行)同时废止。

  该法不仅重新界定了企业破产清偿顺序,平衡了劳动债权与担保债权的权益,还首次规定了金融机构的破产事宜,为外资的全面进入提供了便利。

  此次《破产法》最大的看点是如何界定劳动债权与担保债权的优先顺序问题。在传统的国有企业破产方案中,以行政主导模式强调以维护社会稳定和谐为最终的出发点和归宿,因此劳动债权始终居于优先的地位。

  然而仔细推敲,却发现传统“劳动债权优先论”中存在诸多的不妥之处,从市场经济中债权人与债务人相互关系的角度来看。企业职工作为企业所有者的一部分,从理论上同时占据了所有者和劳动者的双重角色,既然是所有者,那么就应当按照股权或出资比承担相应的债务;然而其作为职工,职工同样是企业债权人之一。

  正是因为如此的“双重身份”才使得处理劳动债权显得尤为棘手,“债权人”与“债务人”究竟何者为先,恐怕早已超出了理论研究的范畴,必须结合中国市场经济改革的实践“因时因地”制宜论之。

  在改革的初期,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办社会的陋规尚未完全破除,而相应的全民社会保障体制,包括失业、医疗保障等等还远未健全。此时推行国有企业破产必须充分考虑职工下岗带来的社会安定问题。

  随着近年来改革的不断深入推进,社会保障体系开始初具规模,国有企业的社会化职能也已大大弱化,此时国有企业的破产必须更多地从推动合理的市场经济新陈代谢来考虑。《破产法》的确反映了这一动向。

  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在《破产法》颁布之前破产的企业将按照劳动债权优先于担保债权的原则处理,而在此之后则担保债权优先于劳动债权。虽然时间点的选择有失机械,难以实现完全的平滑过渡,但是在无法准确选取时间点的情况下,人为的分流未尝不是一个可行的解决办法。

  毕竟这给予了市场一个明确的信号,使之形成准确的预期,从而使各方达成共识,使市场化改革得以在各方的合意下进行。

  《破产法》推行的根本目的不仅仅是规范市场化的企业破产行为,更重要的是要建立市场化的企业经营机制,即企业应有明确的生存、发展、乃至破产的框架,在不同的阶段都必须明确相应的责权利,破产也同样不能例外。

  因而新《破产法》的另一个重要看点是加强了对“假破产、真逃债”以及高管破产责任的监查力度,弥补了以往法律上的真空。企业破产,普通职工与担保债权人仅能从剩余的资产中分一杯羹,而破产企业的高管却携巨款潜逃,这样的案例在以往已不在少数。

  如何约束这些高管从企业破产中渔利,甚至进一步规避国有资产被高管转入私人囊中的问题,是我们高度关注的问题。

  对此,《破产法》明确提出高管失职导致企业破产要追究法律刑事责任。如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另外,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人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项法令的实施需待时日去检验,《破产法》亦不能例外。

  虽然立法者已经将现有的诸多问题考虑在内,但同样不能规避未来可能发生的变化,以及由此带来的障碍。期待新《破产法》能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完善。

  (作者为

复旦大学世界经济系金融学博士,仅代表个人观点)


发表评论 _COUNT_条
爱问(iAsk.com)
不支持Flash
 
不支持Flash
不支持Fla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