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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何以成为“富人俱乐部”(06-9-1)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9月01日 15:41 审计署网站

  住房公积金自作为一项住房保障制度推行以来,对加速住房建设,改善居民住房条件起到了很大的作用,收到了良好的经济效果和社会效益。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的初衷和目的是为一次性支付购房资金有困难的广大群众提供购房资金和购房贷款。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国民收入差距的拉大,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已经暴露出 “穷人缴的少用不起,富人缴的多用的多”的问题,使得住房公积金逐渐背离了制度建立时的初衷。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住房公积金已经成为了“富人俱乐部”。造成这些情况的,既有征缴方面的因素,也有
使用和管理方面的原因。

  一、公积金征缴方面的原因

  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之初,社会各阶层、各种类型的单位之间收入差距不大。但是,现在不同单位和行业之间收入差距悬殊,使得以职工工资为缴存基础的住房公积金,也体现出社会福利分配的巨大差距。

  公积金的缴存额由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决定。对于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国家制定政策中只是规定了原则上不高于12%。各地区根据本地区实际,规定的比例各有不同。缴存基数上不封顶。由于工资收入分配的悬殊,这种缴存方式造成了缴存额度相差悬殊。收入较好的单位出于避税的考虑,想方设法多缴公积金,而较差的单位却一再拖欠或根本缴不起。同养老保险比较,国务院住房公积金条例规定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存基数是一样的,即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但与养老保险不同的是,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封顶,而且收入较好的单位养老保险缴存基数往往低于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由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不封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全部归属缴存个人所有,多缴多得,造成了住房公积金已经成为职工工资以外的收入。在最近的一次审计调查中,某市最高与最低的缴存额之间的差距竟有1095倍!这无疑也是社会贫富悬殊的一种投影。

  二、公积金使用方面的原因

  根据住房公积金使用规定,购房者除购房时可提取账户资金支付房款以外,还可以享受优惠利率得到贷款。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和余额是计算最高可贷额的主要依据。经调查,缴存额高的单位职工工资薪金收入高,所以最高可贷额很高,大部分接近或高于该市规定的贷款最高限额。同时,因为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高,可提取的资金多,这部分人对贷款的依赖程度低,贷款需求也很低,但每人能得到的贷款额却很高。而且,这部分购房者大部分已享受福利分房,现住房条件基本满足需要,贷款大部分用于购买第二套房屋或为了投资,购房面积在150平方米左右。与之相对的是,收入低、缴存额低的人的贷款需求量大,能得到的贷款额度却很低。这部分人贷款主要用于改善自身住房,其购房面积大部分在70—100 平方米左右。这些真正需要解决住房困难的低收入者,由于房地产市场价格飞涨,往往承担不了高额的购房款、也承受不了还贷压力而购不起住房。由此造成一次性支付购房资金有困难的广大群众非但不能在住房公积金的优惠制度中受益,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反而接济了高收入者,即贷款使用人获得的公积金贷款利率和市场利率之差所带来的收益是未使用人利差的损失。

  综上所述,住房公积金使用的扶贫、保障功能正在弱化,低收入者靠住房公积金解决购房问题的愿望难以实现。这造成住房公积金使用未能在解决低收入人群住房困难中起到积极作用。

  三、公积金管理方面的原因

  根据规定,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中必须提取一部分,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但是事实上大多数城市都没有开展廉租房建设,而更愿意倾向于将其“改革”为货币化。其原因多种多样,比如:可避免特困户集中居住形成“贫民窟”,对社会治安不利;货币化分配可以户数多一些,不像房屋分配有几套只能分几户;最关键的原因是货币化改革可操作性强,因为人的经济状况是处在变化中的,下岗这个阶段是特困户,再就业后就可能脱困了,但脱困后政府再想收回廉租房难度就大了。总之就是建设城市廉租住房条件不成熟,最终形成的结果就是城市的廉租房建设仍然停留在文件上。廉租房制度已经名存实亡。同时,各地轰轰烈烈开展的经济适用房,80%以上是单位集资、拆迁、旧城改造等零打碎敲的项目,这些项目可以享受经济适用房的一些优惠政策,但能上市的微乎其微。就算上市的一小部分,价格也高得让低收入者难以接受。调查发现,越是经济发达的城市,反而经济适用房建设越落后,而经济条件相对较差的一些县镇,经济适用房建设反而比城市还要好一些。可见,不建或少建经济适用房,并非是政府无钱无能力建,而是不愿建。

  四、改进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议

  1.严格控制住房公积金缴存额

  科学核定缴费基数,确定每年缴存公积金基数的封顶限额,限制缴存额度,达到缩小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差距,纠正无序提高或畸形分配制度的目的。同时在征缴环节,参照社会保险基金由地税征收办法,做到征缴和管理使用相分离。将住房公积金纳入社会保险征收体系,统一协调政策,加强部门之间的联系和沟通,建立健全地方性配套制度和办法,完善住房公积金的解缴基数和办法,避免税源流失和监管漏洞。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相关的政策法规,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和缴存额的管理,有效控制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额,防止企业所得税流失。

  2.采取多种措施,向低收入者倾斜

  针对困难企业、低收入者制定切实可行的多种征缴、贷款配套的倾斜政策。如限制最低缴存额度,对低收入者购买经济适用房实行公积金贷款的贴息业务;充分利用城市廉租房建设补充资金,购入或建造一些低价位住房,供应低收入的住房困难户;对低收入者账户中资金从未提取、使用过公积金的缴存人,可以在其退休时给予不低于同期存款利率的利息补助等。(作者:审计署兰州特派办 张轶楠)

  (本文内容仅为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任何审计机关和本网站的观点,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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