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内换购房须交保证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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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9月01日 15:20 北京晚报 | |||||||||
本报讯(记者熊焱)记者昨天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个人在一年内换购住房的,其所转让住房应缴的个人所得税,先以纳税保证金形式缴纳,待其一年内实际买房后,购房金额大于住房转让收入额的,可以全额退还纳税保证金,购房金额低于住房转让收入额的,可以按购房金额占转让收入额的比例退还纳税保证金。 国家税务总局负责人就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进行了具体说明
该负责人还明确,对纳税人申报收入不实的,征收机关依法有权根据有关信息核定其转让收入;对不能提供房屋原值等有关涉税资料的,税务机关可以在住房转让收入的1%至3%比例内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记者上午从市地税局获悉,本市居民一年内换购住房不用交纳税保证金,而是采用另外的方式,即用退税和减免税的方式办理。 地税局有关人士介绍,如果市民是先买了新房,再卖旧房,而且购买的新房价格高于其旧房卖出的价格,则不必办理相关缴税手续;如果新房价格低于旧房价格,就可以按照一定比例办理减免税的手续。如果市民是先卖了旧房,再买新房的话,则需要先缴税然后再根据实际情况再办理退税。她表示,这个过程均需要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D051 |